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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法原則是不是和台灣不同啊? 之前有日本修改追訴期的問題 https://www.ptt.cc/bbs/Detective/M.1272371013.A.A9A.html 其中除了提到殺人罪的追訴期廢除以外 最重要的一點居然是 "追訴時效的廢除、延長也適用於到修法之前的時效尚未未到期的過去的案件。" 以我國刑法來說,不就違反了刑法當中的從舊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80條過去也曾經將死刑的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但是如果依我國刑法的原則,不得溯及既往 也就是以前在較短追訴期間所犯罪的犯人仍然適用舊的追訴期 那日本為何可以延長追訴期還讓它適用到仍未完結的案件上呢? 日本的刑法原則到底為何可以允許這麼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72.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3403470.A.586.html
hiimjack: 大師你問的維基百科有喔 05/17 09:01
hiimjack: https://goo.gl/r4xnyU 不用謝惹 05/17 09:01
a9301040: 追訴期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 05/17 10:41
ultratimes: 追訴期是訂在刑法總則裡,當然是實體 05/17 15:16
ultratimes: 從舊從輕當然適用 05/17 15:17
v3su: ………………………!!!!!!!!! 05/17 15:48
v3su: !!!!!!!!!!!!!!! 05/17 15:48
sy711: .. 05/17 16:18
Ulster: 誰規定實體法就不能定程序規範的 05/17 17:10
v3su: U大,大師邏輯是我們達不到的領域 05/17 17:42
sy711: 本國都讀了哩哩剌剌,就跳日本 05/17 17:58
shirochan: 05/18 09:02
a9301040: 05/18 11:24
Fiztcc: 快笑死我 05/20 17:06
Fiztcc: 按錯了 05/2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