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X日到職 於今年2016年04月30日離職
派遣公司年資計算為4.94
故給予7(2012年度) +7(2013) +10(2014) +10(2015) +0(2016)
共34天年假
聲稱今年(2016)由於沒有做滿一年
所以不給予年假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3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4005381.A.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