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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X日到職 於今年2016年04月30日離職 派遣公司年資計算為4.94 故給予7(2012年度) +7(2013) +10(2014) +10(2015) +0(2016) 共34天年假 聲稱今年(2016)由於沒有做滿一年 所以不給予年假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3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4005381.A.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