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ckster: 第一反應用間接正犯解看看 05/30 16:06
→ carthur: 準誣告罪 05/30 17:03
→ ultratimes: 誣告和準誣告都要向該管公務員提出告訴才成立 05/30 22:23
→ ultratimes: 準誣告的差別在於未指定犯人 05/30 22:23
→ cchna: 同意j大的直覺。店家發現偷竊->報警->非告訴乃論->司法權 05/31 06:31
→ cchna: 發動->b利用店家實施構成要件,169+28條->169不罰過失,店 05/31 06:31
→ cchna: 家無罪 05/31 06:31
→ cchna: 如題所說,沒報警。只論b的320條,在不法所得會破掉。 05/31 07:06
→ cchna: 而169也沒處罰未遂的規定。 05/31 07:14
→ carthur: 準誣告罪可參考依院字第 2383 號解釋文(六) 05/31 14:22
→ carthur: 以及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139號判例 05/31 14:22
→ carthur: 並參考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36號判例 05/31 14:30
→ carthur: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05/31 14:32
→ carthur: 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能成立, 05/31 14:32
→ carthur: 倘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05/31 14:32
→ carthur: 或使用該項證據,尚未實行誣告者, 05/31 14:33
→ carthur: 祇能按同條第二項論罪,要無適用該條第一項之餘地。 05/31 14:33
→ carthur: 換言之,栽贓者雖沒有提出誣告,但仍可依準誣告罪處罰。 05/31 14:37
→ cchna: 後來查到,栽贓可適用169第二項(準誣告),不用這麼迂迴。 06/04 07:36
→ cchna: 原發文者是跟171搞混了... 06/04 07:36
→ carthur: 我一開始不就提醒可以用「準誣告罪」了? 06/06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