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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各位大大好 最近在網路上某些公司有些糾紛 他們認為我部落格指摘的某件事 是不實的,於是對我提告誹謗 後來我找到過去他們A員工的文章 發現跟我講的事情一模一樣 那位員工可證實我所說的事情為真 本魯打算主張大法官解釋509號: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而在上個月收到警察通知,當下已經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向該管司 法警察請求移轉至戶籍地,已成功移轉。 預計下個月會去做筆錄,只有一部分讓我很擔心,A員工有習慣固定刪文,很怕那篇關鍵 的證據會被刪除,所以打算在做筆錄時向司法警察遞狀請求保全證據,而依刑事訴訟法21 9-3後段規定: ....。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只是我查了司法院的書狀參考範例刑事訴訟部分,保全證據狀只有偵查中與起訴後兩種格 式... 請問如果我要向司法警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該是口頭請求就好,還是要自擬保全證據狀?另外保全證據需要多少費用呢? 不好意思,文有點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7.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4864516.A.86B.html
Ulster: 你自己不能備份嗎= =06/02 19:21
有,可是擔心對方如刪文,地檢署無法取得電磁紀錄,怕不採信這份證據
saltlake: 可能覺得私人備份和官方備份的證據效果會有差 06/02 19:50
本人覺得連電磁紀錄都能備份起來是最安全的,只是這是司法的權限。
malemma: 寫信給A不是更好?連證人都有了 06/02 20:10
聯絡不上,只知道A曾經待過=.=二且他發文id不是本名.. ※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17.126), 06/02/2016 20:22:47
maniaque: 他要是事後跟警方講:這我夢到的......原PO怎辦? 06/02 21:14
depravity: 忘了就好了 XD 06/02 22:10
hjgx: 問題不是錢 你案子太小沒人鳥 5點下班都用跑的 06/03 03:54
pajero: 自己可以保存證據 06/03 08:16
SoaringHawk: 是我的國文太差嗎? 06/03 15:13
SoaringHawk: 怎麼看都是跟檢察官聲請... 06/03 15:14
windwater: 重點是你就算聲請了,檢察官有辦法馬上查到對方是誰? 06/04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