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目的論........ 06/03 18:38
→ maniaque: 但通常很多都"不小心"流出去...法官照判罪..... 06/03 18:38
→ maniaque: 其實也很簡單啊,拷貝一份給對方就好了.....:D 06/03 18:39
如果對方發現你有錄影 覺得生氣
這樣提告會成立嗎
推 Beijingman: 我還以為原PO把行車紀錄器打錯字,原來有行房行錄器 06/03 18:40
※ 編輯: davidbear203 (27.147.2.250), 06/03/2016 18:40:49
推 Ulster: 我還以為是中國那個搞笑廣告... 06/03 18:44
→ SPFH120: 這個問題其實我有想過...我原本的想法是 06/03 18:58
→ SPFH120: 平常時電腦螢幕裝設鏡頭,然後剛好能照到床鋪 06/03 18:59
→ SPFH120: 錄影的理由是防止有人侵入房間,並非故意錄辦事畫面 06/03 19:01
→ SPFH120: 不過後來想一想,通常好像都會成罪XDDD 06/03 19:02
推 PitzMan: XD 06/03 19:19
→ taoist9999: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06/03 22:59
推 pajero: 有告知就行,最好書面同意,但散佈就違法 06/04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