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ulvmp: 表達能力太差,所以貼的都不同==06/15 01:00
推 vulvmp: 妨害名譽打算先認錯06/15 01:02
→ vulvmp: 怕被告第二次,所以我打算低調了== ,謝謝你的關心06/15 01:03
→ andyhahaha: 建議問問律師。因為如果是檢舉信被告,不太可能成罪,06/15 01:09
→ andyhahaha: 但要是hate板就......06/15 01:09
→ andyhahaha: 而且就我自己個人認知(推測啦,事實實在太過不清楚了06/15 01:13
→ andyhahaha: ),的確是有可能有個資法的問題,因為現在有通保法11 06/15 01:13
→ andyhahaha: -1,檢舉信怎麼取得的可能會是個重要的問題 06/15 01:13
→ vulvmp: 他敢告,我想警察們會把時間與程序都看起來合理《我隨便猜06/15 01:22
→ vulvmp: 測,不負責06/15 01:22
→ andyhahaha: 呃....就我工作經驗上遇到的警察,法學素養其實都很弱06/15 01:34
→ andyhahaha: ....反正問問免費律師不吃虧,又不用花錢XD06/15 01:34
推 vulvmp: 謝謝,我會去問清楚 06/15 10:48
推 ksjl: 檢舉信本來就可以告 請去google一下 真有案例06/15 19:32
→ ksjl: 檢舉不實 是會被告誹謗的06/15 19:32
這個地方讓我比較疑惑的是
「檢舉信」會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嗎?
我是有google到新聞,是「提出告訴」
但判決結果是?
有沒有專家可以解惑一下?
手機不好查判決Orz
而且檢舉人身分得否透露給被檢舉人知道也是個問題
就我的理解,就算被檢舉人認為檢舉不實,應提出告訴後,由檢方發函調取資料,才能獲
得被檢舉人的身分資料(當然這邊是會被通保法11-1擋掉)
由內部逕行取得資料,也就代表被檢舉人可以取得資料後利用其他手段遂行報復行為
這個部份我不管怎麼想都不對
就跟在軍中打1985,死最快的是自己一樣
在軍中被大家詬病的要死
怎麼到這件案子上就變得合理了?
→ vulvmp: 是 我會認錯,但聽說他情緒有點激動= =,我已準備好上06/15 20:11
→ vulvmp: 法院了06/15 20:11
※ 編輯: andyhahaha (42.70.16.156), 06/15/2016 21:25:25
推 vulvmp: 謝謝你給予的資訊 ,我會再認真想想檢舉信,我會先認錯 06/15 22:41
→ vulvmp: 他想他會說,我是從黑特文追查你,然後又知有人在檢舉信亂說 06/15 22:49
→ vulvmp: 所以這部分應該可以合理化 06/15 22:50
→ vulvmp: (不負責猜測 06/15 22:56
→ vulvmp: LawsuitSug 有人熱心回答 06/15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