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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的窗戶被棒球打破 損失2000元 但是某甲極度不爽這個棒球打破窗戶的人 於是懸賞10000元要找出真兇 旁邊註明,任何人找出兇手者 無條件給他10000元 真兇某乙得知後 欣然大悅 出面自首 要求甲旅行承諾 給予10000元 乙之要求有無理由? 又倘乙之母親,出賣乙 告訴甲真兇 乙母要求賞金10000元 並以賞金支付玻璃損失 有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84.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7019026.A.553.html
T50: 通緝令不行。懸賞看契約啊 06/27 18:52
saltlake: 殺人者才叫兇手 其他案件是犯人 06/27 19:13
empireisme: 謝S大校正 06/27 20:59
LWK: 可以依據民法408條撤銷 06/27 21:29
justo180: 所以懸賞條件要些清楚一些 06/30 12:36
musiker: 這種契約不適用408條的贈與吧?! 07/07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