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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下大家,特別法例如貪汙治罪條例, 為何不能直接在刑法修好修滿, 而要另立一特別法呢?是有什麼考量或意義存在嗎? 另外還有個小小疑問刑134為何是不純正身分呢? 不就是公務員身分才有的加重嗎?感謝大家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225.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7439897.A.9FC.html
maniaque: 普通法放太多特別的,會很麻煩的....... 07/02 15:29
KKyosuke: 想想不純正身分犯的定義以及跟純正身分犯的差別 07/02 16:21
ablecoxjoe: 謝謝 搞懂了 我定義弄錯了 07/02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