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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但是現在法規不是單週40小時,也就是雙週80小時,
若用變形工時作法,這週上48小時,下週只能上32小時的意思嗎?
還是每週都不超過48小時都可不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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