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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上盜領ATM的手法是對ATM植入程式(? 然後讓ATM吐鈔,所以並無對帳號內的資產有變更紀錄 那這樣還可以使用339-3條追訴嗎?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_ 構成要件: 不正方法(o 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關設備(o 製作財產權得喪或變更紀錄(? 而取得他人之財產(o 不曉得第三個有無符合,或是我的理解有誤 大家的看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8899369.A.40A.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7/19/2016 11:36:46
maniaque: 不正方法及記錄在倫敦,財產損失在台灣 07/19 12:03
KKyosuke: 直接竄改帳戶紀錄才是這個,盜領或是駭客頂多成立339-2 07/19 12:37
KKyosuke: 以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07/19 12:37
TheMidnight: KK大,駭進去更改數據也是339-3嗎? 07/21 15:09
TheMidnight: 如果駭進去之後,用提款卡在正常ATM領 07/21 15:10
TheMidnight: 應該不會是339-2的對"自動付款設備"不正當吧 ? 07/21 15:11
TheMidnight: 我自己是看到ATM就往339-2分類啦... 07/21 15:11
KKyosuke: 駭客是手法啊。駭進電腦本身是妨害電腦使用 07/21 16:38
KKyosuke: 搞ATM是339—2 07/21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