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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沒有攝影機的情況下,雙方又各說各話,可以向法官或是檢查官要求測謊嗎?測 謊要付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62.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justicesword: 不能,除非對方同意。 07/30 11:44
Lailungsheng: 想一堆有的沒的,不如直接跟對方好好談…不過如果你 07/30 11:53
Lailungsheng: 能好好談,今天也不會這樣…so…性格決定命運 07/30 11:53
v3su: 您先Google或是問刑事組,測謊一次要花多少六位數,再深思一 07/30 16:47
v3su: 下您是性侵、殺人、強盜再來談測謊。ps:非重大刑案可以測 07/30 16:47
v3su: 謊,費用由提出者自費,不貴啦,之前看報導是說二十幾萬起 07/30 16:47
v3su: 跳而已,很便宜的 07/30 16:47
maniaque: 想測謊? 自己買單就好啦......不知道司法資源珍貴性? 07/30 16:51
v3su: 我有看到您前篇文了,您告對方傷害,卻沒想到對方動手原因是 07/31 16:58
v3su: 您在未經他人同意下侵犯他人隱私,這對方都會說出來、畢竟他 07/31 16:58
v3su: 會說動手動機。而您這種沒先反省自己,您用她手機是否涉及 07/31 16:58
v3su: “妨害秘密罪”、“加密”、“侵犯隱私”、“侵權行為”, 07/31 16:58
v3su: 我想看看是對方會賠您十萬?還是對方求償成功 07/31 16:58
v3su: 我同事補充說,您還涉及了妨害電腦使用罪,手機跟平板已經列 07/31 17:13
v3su: 在這法條裡。請加油,侵犯他人隱私還想要送人前科及求償十萬 07/31 17:13
v3su: ,加油! 07/31 17:13
ocean1025: 我有道歉!然後如果要針對他說我摸它女友手機被告或是 07/31 20:30
ocean1025: 其他總總的原因我願意承擔!因為是我的錯!可是不代表我 07/31 20:31
ocean1025: 可以這樣白白被打吧!我在意的點是他明明打我卻不承認 07/31 20:31
ocean1025: 還說我先推他!我有說了!如果他願意一開始就承認我願意4 07/31 20:31
ocean1025: 466摸摸鼻子當作什麼事情都沒有! 07/31 20:31
maniaque: 你可以告他阿,要是告輸也是自己要承擔的,不是嗎????? 07/31 20:37
maniaque: 若連司法都給不了你想要的膠帶,你又何必浪費時間跟生命 07/31 20:38
maniaque: 有啦,有聽過告輸的,就乾脆提汽油去拉人陪葬....... 07/31 20:39
v3su: 您還是好好想想,前因也是您自己造,要論後果雖未知數,但他 07/31 20:48
v3su: 動手動機也是因為您,白白被打就不甘願?您卻沒想過您去動人 07/31 20:48
v3su: 家指紋加密的手機,還可以說出您原本願意摸摸鼻子……,我 07/31 20:48
v3su: 先說,妨害電腦罪有罰未遂犯,您再抱持這種您覺得您委屈、硬 07/31 20:48
v3su: 要互咬傷害罪…再看看檢察官怎麼處理吧。在您觸碰她指紋加密 07/31 20:48
v3su: 手機“高達兩次”同時,您的意圖就已經很明顯了 07/31 20:48
tentaikanso: 先回原PO,傷害罪重要的是驗傷單,而沒有錄影的狀況 07/31 21:06
tentaikanso: 下,證人還比較有利。測謊必須由法院發動,而且需要 07/31 21:08
tentaikanso: 在特定條件下才會有證據能力與較高的證明力。 07/31 21:08
tentaikanso: 如果真的要告,或是已經提告,建議還是去做法律諮詢 07/31 21:09
tentaikanso: 另外要某網友的法典是不是比較特別?我手上的妨害電 07/31 21:11
tentaikanso: 腦使用罪可沒有列出什麼手機平板,未遂犯規定亦無。 07/31 21:12
tentaikanso: 在法律版提罪名之前,是不是應該先把條文翻一下? 07/31 21:13
v3su: 樓上,放心,我的書裡也沒有。至於未遂,放心,我的也沒寫, 07/31 21:23
v3su: 所以是我亂教說的。 07/31 21:23
v3su: http://i.imgur.com/TwgZqBU.jpg 07/31 21:23
v3su: 所以司法院判決系統可以查到未遂而緩刑,也是我查到大陸那 07/31 21:24
v3su: 裡去了 07/31 21:24
v3su: 所以全部都是我亂說的,這樣行嗎?妨害電腦沒有未遂哦、手 07/31 21:28
v3su: 機平板在去年沒納入電磁相關設備哦。都是我亂掰,連那圖片也 07/31 21:28
v3su: 我合成的、司法院判決可以查到未遂緩刑也我騙人的 (((喔 07/31 21:28
v3su: 耶! 07/31 21:28
v3su: 我先說我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Orz 07/31 21:39
KKyosuke: 拿這個google截圖真是笑破我的嘴.... 08/01 08:35
v3su: 就是要讓您笑啊,因為我們幾個都知道我截圖原因,就只不想 08/01 09:13
v3su: 跟您說而已 :) 08/01 09:13
ocean1025: 可以不要開戰嗎?我誠心的在請問問題!我的重點只是如果 08/01 10:37
ocean1025: 可以測謊要如何申請或是要求,再來如果需要付費費用是 08/01 10:37
ocean1025: 多少!我現在已經知道測謊不是那麼容易了!謝謝大家! 08/01 10:37
yuusnow: 你就算申請了法官也不會准阿。 08/01 11:01
yuusnow: 另外妨害電腦使用罪 http://imgur.com/a/Tv98y 08/01 11:05
yuusnow: 就說過GOOGLE是會把頁面縮起來,那是第三章的未遂犯 08/01 11:05
yuusnow: 怎有人硬是要套到第三十六章也有未遂犯阿= = 08/01 11:05
yuusnow: 照你這種找法,我看刑法沒有沒未遂犯的罪了= = 08/01 11:06
jaannddyy: 反串到失敗之路 08/01 13:12
v3su: 我就說我是故意的,我自己都說我是打臉我自己,樓上如果不 08/01 21:13
v3su: 懂詳情要笑沒關係,沒發現除了您們幾個,懂的都沒再回應了 08/01 21:13
v3su: 嗎。 08/01 21:13
v3su: 原po,沒人開戰,不會為了您開戰。我說了,自費可以測謊, 08/01 21:16
v3su: 跟檢察官說就可以,會讓您去司法大廈進行,費用是二十二萬起 08/01 21:16
v3su: 跳,因為耗材費用昂貴,最少做三次,以奇數為主 08/01 21:16
v3su: 所以沒有什麼法官不準,您只要口袋深,最少二十二萬自付費, 08/01 21:18
v3su: 檢察官那邊就會請您去司法大廈 08/01 21:18
poning: 截圖我是不知道什麼意思啦 不過未遂犯以有特別規定為限阿 08/01 21:46
poning: 而且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裡沒有一條提到未遂犯應罰之 08/01 21:48
poning: 不信網友 最高法院判決總可以信了吧 可參104台上2335 08/01 21:50
yuusnow: 你如果無法提供正確的法律觀念就麻煩不要講。 08/02 11:42
yuusnow: 害人誤會法律板的人說第三十六章有未遂犯= = 08/02 11:44
yuusnow: 很多人都只會看對自己有利的,完全不能理解自稱反串是 08/02 11:45
yuusnow: 什麼情況。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還截圖是想幹嘛... 08/02 11:45
v3su: 我是在反串,不行嗎。您太激動了。如照您所說得提供正確法 08/02 16:55
v3su: 學,您要翻翻您提供錯誤的法律嗎 08/02 16:55
v3su: 申請測謊,法官會裁準,這您就提供錯誤知識了。但法官會明確 08/02 16:57
v3su: 告知需自費,那您是不是也提供錯誤資訊給別人? 08/02 16:57
v3su: 我每次回答錯誤必道歉,並感謝他人正解。在您指責他人同時, 08/02 17:00
v3su: 請先想想自己提供錯誤答案,您要道歉嗎?如測謊法官不會准許 08/02 17:00
v3su: ? 08/02 17:00
v3su: 另外,要說錯誤回答,會害人誤以為等語。我想這裡有數不清, 08/02 17:11
v3su: 包括法官會裁準測謊。而我在t 大回文下面即說我是在亂說。 08/02 17:11
v3su: 而您們卻都只爭對我說罰未遂及可笑圖片。 08/02 17:11
v3su: 我只能說非常對不起看見這篇的友,因為我這種幼稚行為若導致 08/02 17:11
v3su: 您們誤會有罰未遂,真的很對朋起 08/02 17:11
v3su: 真的很對不起 08/02 17:12
sy711: 1.未遂是一行為犯,而非以特定刑法發生罰與不罰,法條沒載非 08/02 18:13
sy711: 代表不處罰,知名例子數年前知名小模無名網誌密碼照片外流, 08/02 18:13
sy711: 被告有三人,其一入侵密碼未遂卻因犯行重大,以妨害電腦以及 08/02 18:13
sy711: 妨害秘密未遂判刑 2.v的資訊過時,測謊須自費已非在司法大廈 08/02 18:13
sy711: ,司法已不允許兩造濫用納稅資源,早已改至指定專業機構進行 08/02 18:13
sy711: 自費測謊,費用採次數收取,一次約為八萬 08/02 18:13
sy711: 行為是否造成實害均非斷定罪行成立與否,未明眼可見之潛藏 08/02 18:23
sy711: 實施行動才是量刑標準,未遂雖屬無實害具體結果,不代表會被 08/02 18:23
sy711: 法院認可 08/02 18:23
KKyosuke: 狗屁不通 08/02 18:56
KKyosuke: 刑法25條當白寫的嗎 08/02 18:56
sy711: 你才狗屁不通,你法律常識我看很多,真差 08/02 18:59
sy711: 少數的客觀構成要件尚規定行為時的特別情狀,以修正基本構 08/02 19:07
sy711: 成要件而成為變體構成要件,或作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你有 08/02 19:07
sy711: 沒有讀好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還是只翻25? 08/02 19:07
sy711: 未遂又分普通未遂與不能與中止與準中止,你四種熟不熟?未遂 08/02 19:16
sy711: 處罰25有明文,但是四種以普通未遂最岢.普通未遂犯,刑法雖規 08/02 19:16
sy711: 定得減輕期刑,乃因行為一經著手雖具有侵害法益之危險性但尚 08/02 19:16
sy711: 未發生預期之結果,與即遂犯已生結果者不同,故得按即遂犯之 08/02 19:16
sy711: 刑減輕之 08/02 19:16
sy711: 又本條僅規定減輕之,故其應否減輕,仍由法官斟酌案情定之... 08/02 19:20
sy711: ..這些你有沒有讀到?還是你只翻基本小六法?連刑法有未遂犯 08/02 19:20
sy711: 之處罰規定與未遂分為哪些,書翻不到? 08/02 19:20
sy711: 看下來,兩位ky酸民法律常識好弱,弱到還酸人酸到很光明正大, 08/02 19:48
sy711: 連最基礎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會因應案件與觸發點不同而有 08/02 19:48
sy711: 變化之可能都不清楚,還理直氣壯.刑法25,然後呢?未遂犯分成 08/02 19:48
sy711: 四種與普通未遂由法官斟酌定之刑責與客觀要件下可變體為犯 08/02 19:48
sy711: 罪要件也不懂,都寫了小模例子,還說狗屁不通,我也把刑法所述 08/02 19:48
sy711: 及未遂明文規定打出來,所以是你們沒翻書只看基本小六法?還 08/02 19:48
sy711: 是把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可以變化給忘光? 08/02 19:48
KKyosuke: 你舉個法院判法條沒說可以罰的未遂犯的判決來看看 08/02 19:59
KKyosuke: 舉的出來我輸你一萬 舉不出來你捐給紅十字會一百就好 08/02 19:59
KKyosuke: 要法條沒說處罰未遂犯 但是法院以未遂判刑處罰的喔.. 08/02 20:00
KKyosuke: 我國法院的判決 不要拿其他國家充數喔 08/02 20:01
sy711: 不用,上次跟我對賭十萬的也假的,他還比你大咖多了,法學是你 08/02 20:13
sy711: 一千倍,你自己找判決,我不把花在你這個人身上,判決一定有, 08/02 20:13
sy711: 小模當初有報導,你自己記得捐 08/02 20:13
sy711: 你真的好弱,我聽說你存證信函那偉大事跡到現在還忘不了 08/02 20:14
sy711: 客觀要件與作為犯也讀好一點,只會班門弄斧基本小六法,連客 08/02 20:17
sy711: 觀要件可以變體作為犯罪條件也不懂,欸,太弱還當酸民笑人 08/02 20:17
sy711: 認為我狗屁不通是你的事,別人一樣認為也沒差,一個把存證信 08/02 20:21
sy711: 函說是平信,這可以在法律板教人法律? 08/02 20:21
v3su: K大的法學其實蠻強的哦,比之前那位對賭十萬的還強,真的 08/02 20:42
v3su: 另外Y大的法學也蠻強,很多回文有讓我學到我不懂的地方 08/02 20:43
v3su: 總之,原PO,您要的答案已經給您了,可以自費要求測謊 08/02 20:44
v3su: 只是我不知道已經不在司法大廈,指定地點就問檢察官吧 08/02 20:45
ocean1025: 請問現在討論的到底是什麼問題...可以白話說給我聽嗎.. 08/02 20:46
ocean1025: ..小弟沒念過甚麼書...不是很了解.... 08/02 20:46
v3su: 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自費測謊,您認為對方說謊話可以請求檢察 08/02 20:47
v3su: 官,告知自費測謊。因對方是被告身分,不得拒絕 08/02 20:48
v3su: 至於您滑手機是否有妨害電腦罪疑虞,不是我們大家說了算 08/02 20:48
v3su: 您就先專心在您的傷害罪官司以及民事訴訟賠償上,檢察官也會 08/02 20:49
v3su: 在開偵查庭時,詢問您是否願與被告和解 08/02 20:49
v3su: 您就先出庭後再說,和解如果不成,對方就是傷害罪 08/02 20:50
depravity: 不能拒絕測謊要怎麼行使緘默權? 08/02 21:16
v3su: 測謊對象大多都是拒絕的,這部分就真的令人玩味,那檢察官 08/02 21:39
v3su: 到底如何針對重大案件發動測謊,而凌駕於緘默權上?我一直 08/02 21:39
v3su: 都沒想到這問題,感謝D大 08/02 21:39
KKyosuke: 我國沒有強制測謊這個制度 08/02 21:56
KKyosuke: 如果檢警強制測謊那根本是沒有證據能力的玩意 08/02 21:58
KKyosuke: 另外存證信函可以告誹謗那不是某V的傑作嗎 關我屁事 08/02 22:02
v3su: 您哦,為何沒有強制測謊制度?另,大家在笑的不是我說存證信 08/02 22:20
v3su: 函誹謗,是在笑您“存證信函以平信收取” 08/02 22:20
v3su: 我推s大,看樣子是我高估您法學,您真的比那賭十萬的還差 08/02 22:21
v3su: 一個說存證信函是平信的,您怎麼會教導他人法律? 08/02 22:23
v3su: 沒有強制測謊,您跟sy大一樣是律師嗎?所以熟悉測謊制度與 08/02 22:27
v3su: 簽署的文書?這我經手過。我第一次看見他說人的法學差…… 08/02 22:27
v3su: 看樣子他說的真對 08/02 22:27
v3su: 他較早前就有訊我別再回覆,所以我打最後想說的就結束。今 08/02 22:37
v3su: 天我敬仰您們、這邊所有的專業答覆者,也放低姿態,而您真 08/02 22:37
v3su: 的如他所說是個不需講道理的人,死不認錯。他的工作就是律師 08/02 22:37
v3su: ,所要做的就是協助自己委託人,他既然都說出客觀要件可變 08/02 22:37
v3su: 化未遂犯處分行為,代表他就是這樣做過。您要查判決可以查 08/02 22:37
v3su: 看看,他不給您看,但我已看到連結,您如果查到就自己去捐。 08/02 22:37
v3su: 給您個關鍵字,不是妨害電腦,而是在偽造文書裡的妨害電腦 08/02 22:39
v3su: 未遂判刑。查到記得捐一萬,不要像那誇口說十萬的不見人影 08/02 22:39
v3su: 以上,我不再回應。各位晚安 08/02 22:40
tentaikanso: 什麼時候我國又有強制測謊這個新制度了? 08/03 01:58
tentaikanso: 去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該判決當中就 08/03 01:59
tentaikanso: 有提到,為了保障緘默權,必須要先取得受測者同意才 08/03 02:00
tentaikanso: 能進行測謊,亦是使測謊有證據能力的正當性基礎。 08/03 02:01
tentaikanso: 實務向來亦肯認即使一開始同意測謊,後來也可撤回同 08/03 02:02
tentaikanso: 意,法理即在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而來的緘默權。 08/03 02:03
tentaikanso: 後來的94年台上字第4391號判決更是明白列出測謊的五 08/03 02:07
tentaikanso: 項證據能力要件...受測者同意永遠是第一位。 08/03 02:07
tentaikanso: 法律實務上的論理很簡單,條文、判例判決拿出來。 08/03 02:09
tentaikanso: 或者最高法院決議、座談會法律問題,別說其他多餘的 08/03 02:11
sy711: 一堆重大刑事案與貪汙案都拒測,律師極力反對,可判決與報紙 08/03 07:25
sy711: 還會特別寫道測謊沒過,看來被催眠簽下自個名字,我說得對吧 08/03 07:25
sy711: 多餘?書才是死的,司法在被告不認罪要怎麼定罪,把戲怎玩你 08/03 07:31
sy711: 都曉得是吧 08/03 07:31
sy711: 找個上過新聞的重刑案律師. 花個咨詢費,問問測謊這雞毛蒜 08/03 07:32
sy711: 皮好不? 08/03 07:32
sy711: 有些判決演演一下公道與公正,強調人權主義,這就信與說嘴?上 08/03 07:46
sy711: 了新聞一堆備受關注大案件都測謊沒過而判決,怎不說說他們 08/03 07:46
sy711: 都拒測? 08/03 07:46
tentaikanso: 所以我說有哪個刑事判決在被告拒絕測謊下,仍然實施 08/03 10:40
tentaikanso: 測謊,而且將測謊結果當作判決依據的? 08/03 10:41
a050047: V大,民事的求償跟刑事的犯罪能相提並論嗎? 08/03 10:44
v3su: 好笑的鬼理論。另回a 請問在民事賠償取得和解,量刑會不會影 08/03 11:24
v3su: 響? 08/03 11:24
v3su: 林益世一直拒絕測謊,結果做了幾次?判決只寫測謊反應,有沒 08/03 11:27
v3su: 有說他拒絕測謊?律師主張測謊無效,有沒有? 08/03 11:27
v3su: 只會在那大聲嗆,不如就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大律師,看是不是 08/03 11:30
v3su: 您對?陳明經歷過很多大案子,花個錢問他 08/03 11:30
v3su: 現在噓,請問重大刑案或是貪污,在那說"我沒貪污,我清白" 08/03 11:48
v3su: 也拒絕測謊,這時司法機關願意耗費時間一拖再拖、拖十年? 08/03 11:49
v3su: 然後新聞報導的測謊沒過,原來都是這些重大要犯自願測謊、好 08/03 11:50
v3su: 讓自己因為測謊未過而做為準判決有罪依據。原來如此,我懂了 08/03 11:51
v3su: 既然被告都不願意測謊、有拒絕測謊權益,那重大要犯也不需進 08/03 11:52
v3su: 行測謊,免得測謊沒過而被判刑。台灣測謊專業單位可以撤銷了 08/03 11:52
v3su: T 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律師,看是書對?還是司法不為人知 08/03 11:56
sy711: v,你別回別打好不? 08/03 12:50
poning: 現在查詢相關新聞還是可以看到林益世是同意測謊 08/03 13:25
poning: 特偵組並未強制其接受測謊 再說測謊是否能作為心證的唯一 08/03 13:26
poning: 證據非無疑慮吧 特別是重大刑案 08/03 13:27
sy711: 每位都只查自己有利而忽視全部,連v都一樣有這死毛病.你說你 08/03 15:26
sy711: 看到林益世同意測謊?你有沒有順便查他拒絕?當時測謊未過結 08/03 15:26
sy711: 果出來,名嘴節目都是他的話題,律師大喊他拒絕受測,是政治 08/03 15:26
sy711: 迫害?到二審依舊不認測謊結果,大喊測謊結果會騙人與政治迫 08/03 15:26
sy711: 害打壓? 08/03 15:26
sy711: 記得某台頻道,他二審被加重還放大檢視講甚麼測謊未過與犯 08/03 15:34
sy711: 後態度不佳才被法官加重判刑,連民間測謊人員還當特別來賓 08/03 15:34
sy711: 來教觀眾測謊陷阱 08/03 15:34
sy711: 台灣司法公正無私,不會作暗事,問題都出在受測本身是否飽受 08/03 15:51
sy711: 羈押壓力與一博獲得交保所以同意.要論強制非也,只是把戲怎 08/03 15:51
sy711: 玩而已 08/03 15:51
sy711: 我參與到此,v別回別打,測謊這區域你資訊停在太久前,別亂.要 08/03 15:59
sy711: 加入討論也更新一下新情報,連民間自費測謊也不知,還司法大 08/03 15:59
sy711: 廈.... 08/03 15:59
tentaikanso: 所以我說那個法源或判決依據呢?什麼時候新聞報導或 08/03 16:26
tentaikanso: 政論節目的內容可以當成刑事訴訟程序的論理基礎? 08/03 16:27
tentaikanso: 然後什麼時候個別律師的意見比最高法院判決還有效? 08/03 16:28
tentaikanso: 我國測謊須經受測人(被告)同意,不同意則不得為證據 08/03 16:29
tentaikanso: 測謊結果不利,辯護人仍得爭執其證明力以影響心證。 08/03 16:30
tentaikanso: 至於各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皆有可能影響法院心證,但 08/03 16:33
tentaikanso: 不得謂欲使法院形成有利於己心證之行為為強制,刑事 08/03 16:35
tentaikanso: 訴訟上的強制處分係指無須經被告同意而有強制力行為 08/03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