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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的大大們 小弟在在職期間,將公司所做的網頁設計作品做成作品集 然後在人力銀行中公開履歷 老闆不知道怎麼得知這訊息的也不重要了 總之,我被約談告知作品有侵權的問題 我也稍微看了一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 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 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者,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第九十一條 第四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 侵害。 當初我記得合約上有跟公司簽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而有沒有約定著作人為公司 已經沒印象了... 以下是我的問題: 問題1:我將這些作品作為求職的用途,不知道算不算"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 問題2:我放在人力銀行的作品,都是提案而未被客戶採用的作品,這樣對於客戶而言 會有侵權問題嗎? 問題3:如果我沒有簽約著作人為公司,表示我有著作人格權,可以在人力銀行公開我的 履歷來展示作品嗎? 問題4:如果我有簽約著作人為公司,我還可以在人力銀行為求職公開履歷來展示作品嗎? 不好意思有點冗長,被發現在找工作心情很煩了...還被告知侵權更煩.... 拜託好心的大大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17.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407221.A.876.html
Lailungsheng: 不重要,就找律師 08/05 23:54
可是小弟沒錢... ※ 編輯: heavenbetula (114.44.217.143), 08/06/2016 00:20:23
spirit119: 作品所有權公司的啊 我說我是作者不行??? 08/06 05:21
a9301040: 往著作人格權主張 08/06 07:27
maniaque: 說真的,用雇用公司的資源創作,還要主張人格權嘛~~~~ 08/06 20:07
maniaque: 可能還是要去看一下自己當初雇用的一些文件吧 08/06 20:07
maniaque: 原PO可能誤解了一件事情,"你拿複製物出去求職 08/06 20:09
maniaque: 本身侵犯的就是財產權了....... 08/06 20:09
bearq258: 只能放低狀態跟老闆討論和解。如果太高就直接被告,不過 08/06 20:35
bearq258: 請人寫答辯狀。對法律認識不足認錯輕判 08/06 20:35
saltlake: 官司打輸也還好 沒錢的話公司也只拿到債權憑證 08/06 20:59
saltlake: 只是原波日後就要保持沒錢狀態了 08/06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