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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社區管委會, 由 20 位管理委員組成. 此社區共有四個獨立停車場 (Pa, Pb, Pc, and Pd), 分別由四個管理小組所管理(A,B,C,D), 每個管理小組由5位管理委員所組成. (4x5=20) 該社區規約訂定: 住戶持份共有之停車空間得約定於特定期間內為約定專用部分, 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今某停車場管理小組(C)制定之停車場(Pc)管理細則, 沒有遵循規約, 反而載明一旦排到停車位, 可以約定繼續專用,一直到賣掉房子為止 (這應該算是不特定期限約定專用吧?), 侵害其他尚在候補車位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因為管理小組C是一工作小組,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 但管理小組C的成員是管理委員, 也就是管委會的構成員,負責管理共用停車場 請問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法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因執行職務侵權,法人連帶負責的規定? 或者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可以主張管委會的責任? 非常謝謝! 補註: 1. 該社區停車場產權登記 為"共用部分", Pc 約有50格停車位, 而擁有Pc持份者約為80戶 2.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06.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877830.A.5A5.html
kery1120: 直接探討該自訂的管理細則有沒有對住戶有效力.. 08/11 09:46
tipsofwarren: 並無效力,但因工作小組無侵權能力,故想請問管委會 08/11 14:25
tipsofwarren: 是否有所侵權?(類推適用民法28) 08/11 14:26
a9301040: 連帶責任不能類推,以契約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08/11 15:11
a9301040: 打確認管理細則牴觸規約無效 08/11 15:12
a9301040: 但看起來也沒有違反規約,這部分你要再看一下條文 08/11 15:14
tipsofwarren: 感謝給予指導的各位前輩 08/11 19:22
DCHC: 管理小組是再委任 08/11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