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ry1120: 鎖你車當下就可以報警強制罪了,路邊違停警察都不能鎖 10/05 23:08
→ kery1120: 車了,對方難道有公權力? 10/05 23:08
推 afflect: 是先有公告,他就有理 10/05 23:23
→ afflect: 你可以賭看看她公告的不足 10/05 23:23
推 tentaikanso: 管理辦法不可能凌駕於刑法之上,先公告也不能鎖車。 10/05 23:32
→ cchna: 大學也有很多鎖車的,何解? 10/05 23:41
→ DaveLu: 一直很好奇鎖車跟柵欄擋住差異在哪裡? 10/06 00:31
→ Libraman: 因為當天有長官一同前往,所以我才沒報警跟他們耗,否則 10/06 07:29
→ Libraman: 我也會找警察來。 10/06 07:29
→ Libraman: 光是鎖我的車就讓我感到非常不受到尊重了,我也跟總幹 10/06 07:32
→ Libraman: 事提過,若今天是他到某個廠區,而換成他誤停私人停車 10/06 07:32
→ Libraman: 位被鎖車且被強取罰款,他會怎麼想,結果就是他只想煙 10/06 07:32
→ Libraman: 滅事實證據,讓我覺得他的品格不適任這個職務。 10/06 07:32
推 scott2009: 你因為先想先離開而繳費,當下如果報警並提告是不是會 10/06 08:05
→ scott2009: 不一樣?你想先離開大過於一千塊 10/06 08:06
推 scott2009: 會不會有另一個人有同樣遭遇但是人家選擇報警,警方要 10/06 08:08
→ scott2009: 求雙方一起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對方為了避免麻煩就把一 10/06 08:09
→ scott2009: 千元退回? 10/06 08:09
→ Libraman: 這我知道,但當天陪同的長官是從亞太區來的貴賓,我真 10/06 08:20
→ Libraman: 的是因為不想讓他們等太久才想先離開。 10/06 08:20
→ Libraman: 關於管理辦法還有另一個破綻是,我看第一、二、三期管理 10/06 08:26
→ Libraman: 辦法公告日期是在文件定稿後的隔一週即發行,不過第五 10/06 08:26
→ Libraman: 及第六期管理辦法則是在文件定後的三年後才發行。這點也 10/06 08:26
→ Libraman: 許能成為間接證據? 10/06 08:26
→ a9301040: 其實一千元不值得你花時間研究,跟訴訟,成本太高了 10/06 13:01
→ sindyevil: 換個角度想,要去A家,A家門沒鎖但是有關,可以抗辯說因為 10/06 13:06
→ sindyevil: 對方沒鎖所以等同可以自由進入別人家裡嗎? 10/06 13:06
→ sindyevil: 公告有限於網路嗎?如果實際上對方以實體方式公告在他處 10/06 13:08
→ sindyevil: ,或者不管幾期其實都可以互用(通則,細項另外處理),且您 10/06 13:08
→ sindyevil: 真的沒有疏失嗎?以和主管開會很急沒有時間來掩飾實際上 10/06 13:09
→ sindyevil: 您應該停妥車輛後步行至該管理單位或在出入處確認是否 10/06 13:10
→ sindyevil: 真不需要付費或可任意停車後在放心離去? 10/06 13:10
→ sindyevil: 對方或許有疏失,但是不表示該疏失可以任人藉機鑽洞來損 10/06 13:11
→ sindyevil: 害他人的權益,不是嗎? 10/06 13:11
→ sindyevil: 在指謫人家是強盜之前,也請考慮自己是否有竊占之嫌~ 10/06 13:13
→ maniaque: "你沒多想就進去了"???? 10/06 14:08
→ maniaque: 那強姦犯可以說....那位忘記關門睡覺的裸睡女性 10/06 14:08
→ maniaque: 我也沒多想,就 進去 了........:D 10/06 14:09
→ maniaque: 怎沒想過,人家做車檔做門禁管制,啟動要件是什麼? 10/06 14:09
→ maniaque: 要是任何人都可以進去,那做這車阻設施 幹嘛??? 10/06 14:10
→ maniaque: 有寫如何進去,如何繳費離開? 10/06 14:17
推 T50: 直接進去很合理啊。現在那麼多自動識別系統了,以為一定要取 10/06 16:24
→ T50: 卡的是停留在十年前嗎 10/06 16:25
→ T50: 你事後告他啊,他一懶就退你錢了。記得好像掌握了一堆證據一 10/06 16:25
→ T50: 樣,和解是屬於談判技巧而非法律技巧,你想想嚕 10/06 16:26
→ tentaikanso: 刑事犯罪的正當防衛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自助行為不一樣 10/06 16:27
→ tentaikanso: 吧?上面舉侵入住居或是強制性交的意思是? 10/06 16:27
→ tentaikanso: 柵欄擋住跟直接車輪上大鎖的限制程度不一樣@@ 10/06 16:28
→ tentaikanso: 大學內如果是辦理通行證、停車證之後,學生有同意了 10/06 16:29
→ tentaikanso: 違規停車上鎖的規定,那就是預先取得同意... 10/06 16:29
噓 jaannddyy: 竊佔要長時間排除他人使用喔 10/06 19:10
噓 jaannddyy: 另外你可能可以爭執公告不清楚,不過基礎上鎖車的確是 10/06 19:16
→ jaannddyy: 可行的 10/06 19:16
→ Libraman: 首先,我不是來這找人抗辯的,當然我也不能限制回文要回 10/06 19:34
→ Libraman: 我什麼,因此我尊重上方有人舉的例子。但上面的例子是 10/06 19:34
→ Libraman: 站在加害者的角度抗辯,而且那些例子都是法律上的常識, 10/06 19:34
→ Libraman: 我想應該沒有強暴犯會上法律版問說我是不是犯了強暴罪。 10/06 19:34
→ Libraman: 我發文在法律版是因為我是受害者(我的人身財產受到威 10/06 19:34
→ Libraman: 脅,且實際上也受到損失),我用我的常識推論,認為他 10/06 19:34
→ Libraman: 們對我做出的行為並不是合法的,所以我才會問他們這樣 10/06 19:34
→ Libraman: 做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又要如何拿回罰款?若合法, 10/06 19:34
→ Libraman: 我當然閉嘴吞下去,就跟違停紅線被罰,我只能乖乖吃罰 10/06 19:34
→ Libraman: 單。可是,他們真的具有公權力對外來訪客執行人身財產 10/06 19:34
→ Libraman: 的扣押嗎? 10/06 19:34
→ Libraman: 鎖車警告我能接受,但罰款不能,因為它讓我受到實際損 10/06 19:36
→ Libraman: 失。 10/06 19:36
→ a9301040: 對方不算完全不合法,對方有機會主張民法上的自助行為 10/06 19:41
→ a9301040: 這個跟對方有無公權力無關 10/06 19:42
→ sindyevil: 民法的自助行為。 10/06 19:45
噓 sindyevil: 未經他人許可程序進而侵害他人權利,自稱為受害者? 10/06 19:47
→ Libraman: 我在文中交待過我是「誤停」。 10/06 20:00
→ Libraman: 若他們是合法的話,難道今天他們訂定的罰款是一萬元, 10/06 20:04
→ Libraman: 我也只能認嗎?這不是錢的問題,我要討論的是法律的問題 10/06 20:04
→ Libraman: 。重點是他們訂的辦法是不是合法的跟我索取罰款。 10/06 20:04
→ sindyevil: 過失不是? 侵權也是有分故意或過失。 10/06 20:05
→ Libraman: 我收到人身財產損失,我不是受害人?難道會有受到人身財 10/06 20:08
→ Libraman: 產損失的人有可能是加害人?那麽那個人也太白痴了,加害 10/06 20:08
→ Libraman: 別人結果反而害自己受到損失。 10/06 20:08
→ test8888b: 確實是誤停而侵害他人權益致遭罰款,不友善的管委會! 10/06 21:38
→ a9301040: 你就是侵入他人土地,不論你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方都可以 10/07 06:09
→ a9301040: 主張自助行為,不懂你在糾結什麼?如果今天有人把你家地 10/07 06:09
→ a9301040: 當他家用,你一樣可以這樣做 10/07 06:09
→ Libraman: 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使今天他把罰款訂在一萬我也要認囉? 10/07 08:06
→ Libraman: 我查了自助行為,如果今天他們規定的是罰款歸於車位所 10/07 08:11
→ Libraman: 有人,代表他們認為權益受害的就是車位所有人。那麼自助 10/07 08:11
→ Libraman: 行為只能由車位所有人執行,而不可由第三方人(科技園 10/07 08:11
→ Libraman: 區管理人員)來執行,不是嗎?自助行為是要由權益受害 10/07 08:11
→ Libraman: 者發起才成立的。 10/07 08:11
→ Libraman: 如果有人闖入我家,我可以聲請自助行為並執行復原我的權 10/07 08:13
→ Libraman: 利,而不可由我的朋友聲請且幫我執行? 10/07 08:13
→ Libraman: 不然怎麼叫「自助」行為? 10/07 08:15
→ a9301040: 土地是管理方的,出租給某人,管理方有責任確保該車位 10/07 08:41
→ a9301040: 閒置,如果車位不是閒置,租車位的人可以向管理方求償, 10/07 08:41
→ a9301040: 無法停車之損失,你說管理方沒有損害?就算是出賣停車 10/07 08:41
→ a9301040: 位,也可以委託管理方管理,這是他們內部法律關係,誤 10/07 08:41
→ a9301040: 停就是過失爭辯這麼多,都是「他們」的錯 10/07 08:41
→ tentaikanso: 管理單位可以算是占有輔助人,是基於占有人之指示而 10/07 09:59
→ tentaikanso: 對占有物為事實上管領。 雖然我認為管理單位可以用放 10/07 09:59
→ tentaikanso: 下柵欄不予出停車場、貼通知單等方式,而無需以鎖大 10/07 10:00
→ tentaikanso: 鎖來達到權利的保障,但這不代表原PO沒有過失。 10/07 10:01
噓 depravity: 要查也查清楚民149和150第一句話用語都是"自己或他人" 10/07 10:37
→ depravity: 自助行為不限自己好嗎 = = 10/07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