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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近日捲入愛妮雅事件,上網找尋解決方法,因訪問買賣有消保法第19條 7日內可無須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就是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 通知賣方。 問題:因為有去找店家談退換貨的事情,假設這過程有錄音、後續電話聯絡也有錄音, 沒有寄存證信函的話,這些錄音可以當成7日內我有行使請求權的依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248.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6771898.A.E8D.html
kaky: 你錄音能舉證日期嗎? 10/18 14:39
錄音APP有錄音的日期跟時間 ※ 編輯: Beanoodle (59.125.248.253), 10/18/2016 14:45:14
lining61421: 可以,商家不給你退你就去消服申訴,再之後就調解 10/18 19:56
kaky: APP 上時間怎麼來的 XD 10/19 21:11
banana321: 如果通路紀錄與手機錄音的時間是同步,可以佐證嗎?因 10/19 23:41
banana321: 為例如我的手機錄音檔名,是出現幾點幾分幾秒播出幾號 10/19 23:41
banana321: 電話號碼 10/19 23:41
kaky: 錄音檔名不能自訂嗎? XD 10/20 22:40
banana321: 是可以自訂沒錯,只是我意思是調閱通聯紀錄,比對錄音 10/22 13:16
banana321: 檔。而且自訂也有修改紀錄可循。 10/22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