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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為了申請勞工墊償基金的債權證明, 需要提起"支付命令", 可是,需要以所有欠薪勞工共同提起支付命令嗎? 還是可以以欠薪勞工的個人名義提起? 因為查到勞工局的網頁上說, http://www.bli.gov.tw/sub.aspx?a=cEyDt1K6wWk%3D 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墊償,以【1次共同申請】為原則, 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代表申請。 故有此問,謝謝回答的好心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19.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565657.A.9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