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中的日常生活所需 哪些才算?
時間Thu Oct 27 20:01:20 2016
限制行為能力和輔助宣告,只有買日常行為所需有效,其他東西都是效力未定
請問判斷標準在哪?價值的高低嗎?
那請問這些東西有沒有效?
這些東西是有效,還是效力未定?
1. 剛滿7歲的女孩,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2. 滿15歲的男生,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3. 10歲某人到超商買價值10元的打火機
4. 7歲某人到五金行買50元的螺絲起子
5. 7歲的女孩,到襪飾店買OL專用襪
6. 16歲的男生,到3C賣場購買300元的普通鍵盤和3000元的機械式鍵盤
請問同樣鍵盤,你說前者便宜算日常行為,後面太高檔不算日常所需?
明明功能都一樣的東西,哪有一個是一個不是的道理
那要多少才是日常所需?199?500?1000?5000?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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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oleCalhoun: 法官說的算 10/27 21:50
→ CCWck: 個案涵攝的部分本來就要法官來認定 你的標準不一定是法官 10/27 22:54
→ CCWck: 的標準 10/27 22:54
→ ixixet: 日常生活,就看你日常怎生活,每個人不一樣 10/27 22:57
推 TheMidnight: 我記得我大一的時候,就有同學追問老師類似問題 10/28 00:09
→ TheMidnight: 惠卿姐差點整堂課崩潰 10/28 00:09
→ a9301040: 富二代18歲就買跑車了,把妹的生活所必需啊 10/28 00:13
推 CCWck: 不止法官說了算。基本上這些認定應該也都非上訴第三審事由 10/28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