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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有個稍嫌基本的問題想請教 請大家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案例事實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 而從犯罪事實中,可顯見A與不知名的B 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而於偵訊中,A拒絕透露B之真實身分 請問此種情形,A是否該當刑法164條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絕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懇請大家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4.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8772814.A.D3F.html
KKyosuke: 先搞清楚什麼叫做「藏匿」……11/10 19:22
應該是「收容或隱藏犯人,使偵蒐機關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 但第一項的「使之隱蔽」,則應該是「以藏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得以脫免偵查機關之追 捕行為,不論作為或不作為均屬之」 所以共犯隱匿不供出其他共犯之身分,是否該當「使之隱蔽」呢? ※ 編輯: andyhahaha (42.70.14.12), 11/10/2016 19:46:55
andyhahaha: Google找不到相關資料,又沒電腦可以查判決Orz11/10 20:06
a9301040: 無此義務11/10 20:45
andyhahaha: 為什麼呢?11/10 20:49
a9301040: 他是被告,可以不說話;找人是檢警的工作11/10 21:40
justicesword: 單純沉默不構成隱蔽11/10 21:43
但若分案成兩案,傳A當B案證人 就不是被告了對吧? 而且供述其他被告的身分也不涉及不自證己罪的問題不是嗎? ※ 編輯: andyhahaha (42.70.14.12), 11/10/2016 22:35:28
tentaikanso: 隱匿是要「積極行為」,消極不陳述不算。11/11 01:15
「藏匿」需要積極行為,但「使之隱避」積極或消極都算啊
tentaikanso: 先不說共同正犯很難想像不併案審理,就算真的是兩案11/11 01:18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990 號 「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 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 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 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 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 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刑事訴訟法287-2條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tentaikanso: ,證人仍然擁有避免被訴追的拒絕證言權。11/11 01:19
假設A是就犯罪事實證言,自然可能有不自證己罪的問題 但是指出身分不會有這個問題吧? 例如:A、B、C、D結夥搶劫 逃逸時A倒楣被以現行犯遭逮,BCD都逃走 此時若A拒不供述BCD之真實身分 不是就屬刑法164條的「使之隱避」嗎? 此外,刑訴180條有關拒絕證言的規定: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也明定了被告就他共同被告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啊 ※ 編輯: andyhahaha (42.70.14.12), 11/11/2016 06:08:30
KKyosuke: …你爽就好。11/11 06:30
呃....K大,我是很認真的在問耶... 我從來沒有看過因為這樣而判刑的,所以我想一定有理由 可是沒找到任何相關論述 證人的確可以因不自證己罪而拒絕證言 但供述其他共犯身分的例子,並未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應該不會有不自證己罪的問題 而且隱匿人犯不是積極或消極行為都算嗎? 大家都這樣講,但我看不出我自己的盲點在哪啊Orz ※ 編輯: andyhahaha (1.171.196.107), 11/11/2016 08:49:52
a9301040: 上面就有人說單純沉默不構成隱蔽了... 11/11 09:23
a9301040: 如果你的見解可以通,以後檢警都不用辦案 11/11 09:24
TheMidnight: 你的刑訴只有180條?181呢? 11/11 11:35
justicesword: 大前提就是消極不陳述不成立使之隱蔽之構成要件,如 11/11 16:53
justicesword: 果你不認同這個大前提,往下的討論意義不大。至於 11/11 16:53
justicesword: 拒絕證言部分,個人認為那是程序法,不應該拿來作 11/11 16:53
justicesword: 為實體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之理由。 11/11 16:53
justicesword: 你的盲點就是在於你的大前提與大家不同,也不能說你 11/11 16:56
justicesword: 一定是錯拉。但畢竟這就人文社會科學,各自表述看 11/11 16:56
justicesword: 誰有闡述權利,但目前至少是這樣。 11/11 16:56
tentaikanso: 照樓上的說法,若程序法跟實體法之間割裂,然後原PO 11/11 17:08
tentaikanso: 的敘述有可能是對的,到時候就會出現作為證人有拒絕 11/11 17:08
tentaikanso: 證言權,但卻成立實體法上隱匿人犯罪的矛盾情形... 11/1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