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ltlake: 原波認為支付命令幹啥用的? 請先解釋一下自己的認知 11/14 06:29
→ Ulster: 只要能提出可以即時調查的證據讓法官認為"或有此事"即可 11/14 09:30
→ sindyevil: 幾百幾千萬的債權找律師處理囉,對方一異議就進入訴訟 11/14 10:08
推 taoist9999: 請個律師唄。 11/14 11:11
→ tentaikanso: 上千萬的債權,請找律師。 另外作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11/14 11:43
→ tentaikanso: 人若與作為證據的文件單據上之人不同,恐怕會有問題 11/14 11:44
→ a9301040: 債權可讓與 11/14 12:37
→ tentaikanso: 債權讓與仍有對抗要件,原PO敘述看不出有債權讓與。 11/14 12:52
→ a9301040: A可以弄債權讓與D,就這樣。沒什麼好對抗的 11/14 18:35
→ tentaikanso: 原PO說長輩不方便出面,看不出有要讓與債權的意思。 11/14 18:45
→ tentaikanso: 而且未立字據的債權移轉,在實務證明上有難度。 11/14 18:46
→ tentaikanso: 對抗要件翻一下民法§297I。 11/14 18:47
→ a9301040: 通知難度應該是整件事裡最簡單的,尤其人在監獄 11/14 20:46
→ tentaikanso: 那也是實現債權的後端,由誰去討倒還是其次,證明債 11/14 20:51
→ tentaikanso: 權存在(尤其又涉及不同給付方式)比較重要,用債權讓 11/14 20:52
→ tentaikanso: 與只會徒增整件事的複雜度。 11/14 20:53
→ a9301040: 所以他才做支付命令... 11/14 21:00
→ a9301040: 不過金額大到確實跟找律師推演一下,不找出事只能怪自己 11/14 21:01
→ a9301040: 百萬用現金給,頗利害 11/14 21:02
→ tentaikanso: 聲請發支付命令跟債權讓與是兩回事,一個是程序一個 11/14 21:07
→ tentaikanso: 是實體法律關係...原PO先盡量保存相關資料,找律師商 11/14 21:08
→ tentaikanso: 討一下各部分的借款要怎麼證明吧。 11/14 21:08
→ a9301040: ... 11/14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