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中有人具輕度身心障礙 病史20年以上
最近愈來愈嚴重 在家鬧很凶 由於已成年
聽說要住市療院須本人簽字 不然沒辦法
但是這個規定是最近修法的 (須暴力自傷或傷人)
若手冊是在之前領的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 可以適用嗎?
因為之前好像可以強制住院 是否可以照舊法執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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