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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中有人具輕度身心障礙 病史20年以上 最近愈來愈嚴重 在家鬧很凶 由於已成年 聽說要住市療院須本人簽字 不然沒辦法 但是這個規定是最近修法的 (須暴力自傷或傷人) 若手冊是在之前領的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 可以適用嗎? 因為之前好像可以強制住院 是否可以照舊法執行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29.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9093920.A.E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