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ster: 1.民訴第20條/刑訴第6條 2.陳報送達地址 11/23 21:16
感謝大大回覆,我看過條文後想問,
民訴第20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是否不在本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之排除條款列舉外的一般狀況,
原告須於同一案中在多處出庭?
若此,能否主張轉移管轄? 謝謝!
※ 編輯: ErinChu (140.127.120.81), 11/23/2016 21:57:28
→ a9301040: 20條是說一個法院取得管轄權,不是你一個人要去N個法院 11/23 22:00
→ a9301040: 都具有管轄權是說都可以管,但對造還是只能在一個法院 11/23 22:01
秒懂 0.0
推 TheMidnight: 會選一間開啦XDDD 開這麼多庭幹嘛 11/23 22:01
什麼啦~人家想紅嘛!
→ a9301040: 起訴,不然就是253重複起訴、法院依249裁定駁回 11/23 22:02
※ 編輯: ErinChu (140.127.120.81), 11/23/2016 22:10:51
推 TheMidnight: 你有想過要是三間法院,一間要你還錢,一間要你爸還 11/23 23:15
→ TheMidnight: 錢,最後一間要你把錢收好 11/23 23:15
→ TheMidnight: 該怎麼辦嗎 XD 11/23 23:16
有ㄟ我有想過,不同法院審理一案,最好是大家的判決也會很有默契啦 XD
→ a9301040: 懂了就好了,如果你真的遇到很多法院傳你同一案 11/23 23:57
→ a9301040: 你就跟法官說,某個法院也有一個的案子,法官爽翻天 11/23 23:58
→ a9301040: 秒結一件案子249定型稿XD 11/23 23:58
→ a9301040: 所以不會一直跑不同法院講同一件事,放心 11/23 23:58
哈哈謝謝你喔 ︿_︿
※ 編輯: ErinChu (223.138.201.152), 11/25/2016 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