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盜用記名YOYO卡,到超商消費,是一行為論一罪 12/20 22:13
推 KKyosuke: 盜刷跟盜領不太一樣就是 12/21 00:10
→ KKyosuke: 如果時間上相隔不久,說這是一罪我能接受… 12/21 00:11
→ PTTHappy: 我困惑於:那麼 若行為人以數次舉動 分別破壞同一被害人 12/21 11:57
→ PTTHappy: 位於不同縣市的數個房屋 也就僅成立一個毀損罪嗎?謝謝~ 12/21 11:59
推 love110257: 不是吧,是好幾個毀損罪 12/21 12:51
→ love110257: 你把它換成竊盜不就知道了 12/21 12:51
推 ppingin: 看法官,因為接續犯的時空密接性,常在同種案件面臨不同 12/22 00:47
→ ppingin: 法官出現不同看法。 12/22 00:47
推 ultratimes: 跟記名無關,如果是盜用yoyo卡這種 12/22 01:25
→ ultratimes: 盜卡本身就算一罪,後續每用一次都算一罪 12/22 01:26
→ ultratimes: 沒有把卡盜來後,後面都可以合法使用這種事 12/22 01:26
推 tentaikanso: 要看情況,如果以原PO所舉的盜領例子來設題:甲偷走 12/23 12:14
→ tentaikanso: 乙的錢包,錢包內有三張不同銀行帳戶的提款卡,甲又 12/23 12:14
→ tentaikanso: 分別於三天各盜領一家銀行的存款。 12/23 12:14
→ tentaikanso: 偷走錢包本身即成立一個竊盜罪,而後續分別盜領三家 12/23 12:14
→ tentaikanso: 銀行的存款,概念上與偷走乙不同處所的財物類似,雖 12/23 12:14
→ tentaikanso: 侵害同一人之法益,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成 12/23 12:14
→ tentaikanso: 罪,故甲應就四個竊盜罪數罪併罰。 12/23 12:14
→ tentaikanso: 至於盜刷信用卡則可能是一行為同時成立詐欺得利與偽 12/23 12:19
→ tentaikanso: 造文書(或準文書),比較可能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以 12/23 12:19
→ tentaikanso: 想像競合論。 12/23 12:19
→ tentaikanso: 而悠遊卡又是一回事,個人認為這種儲值卡跟偷取現金 12/23 12:26
→ tentaikanso: 滿接近的,後續使用儲值金額要嘛算接續犯,要嘛是與 12/23 12:26
→ tentaikanso: 罰後行為,不會有什麼一罪一罰的問題。 12/23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