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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關於修法後的支付命令 不再具有等同判決效力 如債權債務已過消滅時效 而債務人又沒在20天內異議 如今修法後 不再具有判決效力 那這20天 是不是等同於虛設?! 只要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提起因消滅時效 而債權不存在之訴? 那這20天異議 不就可以拿掉了?! 還是我理解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9.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3394456.A.BF7.html
hiimjack: 20天內聲明異議後 對方想走下一步要由對方來告 01/03 07:57
hiimjack: 如果拔掉20天這個制度 那整天跑法院去確認收到的支付命 01/03 07:57
hiimjack: 令的債權不存在之訴就飽了 01/03 07:57
hiimjack: 去提*確認收到的支付命令的債權不存在之訴 漏字 01/03 07:58
a9301040: 前面兩分鐘就贏了,後面要花幾個月,還不一定贏,你說呢 01/03 12:51
a9301040: ? 01/03 12:51
maniaque: 妳給我兩分鐘,我給你10個月 的意思嗎? (誤) 01/03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