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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首次在本板po文 如果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我以利修改 --------------------------------------------- 小弟人在澳洲,最近做一份工作交友不慎 對方眼紅我班表好且比起其他工作較輕鬆 他申辦了一個新帳號並冒用我的頭貼與主題 在line群組散播我工廠的工作訊息 因為他應該是發現我的仲介也在這裡面 想冒用我的名義去冒犯工頭 但剛好頭貼當時已更換成袋鼠照片 (他截圖沒弄好,右方有不明箭頭) 故沒辦法提告關於肖像權的這部分 只有主題背景有我的背影照 但是他當時更改的暱稱跟我一模一樣 是我的真實姓名與慣用英文名稱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 雖然已經證明我是清白的 但是希望這種人應該受點教訓 我正在掌握更多證據以證明是他散播的 但還請各位版友提供意見 因為對方沒有留下我的聯絡方式 不知道是否可構成任何犯罪? http://i.imgur.com/g2eTDFv.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8.96.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6078565.A.B3F.html
a9301040: 你在澳洲?對方也在澳洲? 02/03 09:44
play6801: 是的 02/03 10:20
a9301040: 無臺灣法律適用 02/03 10:21
librasystem: a9301040認為犯罪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即無 02/04 19:24
librasystem: 臺灣法律(按: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適用,此一見解似 02/04 19:24
librasystem: 非的論,蓋若犯罪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其於中華民 02/04 19:25
librasystem: 國領域外犯前二條(指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而 02/04 19:25
librasystem: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本法(參照中 02/04 19:25
librasystem: 華民國刑法第七條)。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02/04 19:25
librasystem: 此限。 02/04 19:25
librasystem: Benson作者的提問是:對方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對 02/04 19:26
librasystem: 方以與作者相同或近似之頭貼、主題、姓名、英文名稱 02/04 19:26
librasystem: ,作為通訊軟體帳號之頭貼、主題,此一行為應否構成 02/04 19:26
librasystem: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有探討的空間。 02/04 19:26
librasystem: 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最重本 02/04 19:26
librasystem: 刑為「二年以下」,與刑法第七條所謂「最輕本刑為三 02/04 19:26
librasystem: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要件不符,故縱使對方的行為成 02/04 19:27
librasystem: 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無從適用本法。 02/04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