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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有二人,但僅其中一人寫答辯狀 那請問 事實及理由內 要如何自稱呢? 「被告」、「被告○○○」或「答辯人」呢 另外,證物編號要怎麼編呢? 「被證(一)」或「被○證(一)」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54.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6208809.A.F17.html
forbit1989: 開心就好 02/06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