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annddyy (詹敵)
看板LAW
標題[閒聊] 台灣司法官過勞
時間Sat Feb 18 15:26:5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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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AB是鄰居,A罵B三字經,B憤而打了A一巴掌,A去醫院驗傷,驗傷單記載臉頰
有2*2公分的瘀青。
在台灣,這案子會是這樣發展的...A向地檢署
怒告B傷害,A不請律師,檢察官必須開庭整
理人事時地物,把事實建構起來,而B出庭後,也
怒告A公然侮辱,於是一個案子變成二個
案子,雙方互相在偵查庭咆哮,檢察官勸解無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失敗後,案子
又回到地檢署,檢察官開庭,B請了律師,要求傳喚五個在場證人,要證明A真的有罵「王
八蛋」,同時否認A臉上瘀青是他造成,律師認為是A自己撞到,並
加告A偽造證據(第三
個案子)......於是案子越滾越大,這案子調查半天,如果最後不起訴,當事人
一定申請
再議(變出第四個案子),如果起訴,則會進入法官系統,AB繼續咆哮公堂,折磨法官。
有時還會再衍生出變奏曲,不滿意的A,
再向地檢署提告出庭的證人偽證(第五個案子)
,A甚至懷疑檢察官收了B的好處,於是
提告檢察官瀆職(第六個案子)。以上六個案子都
必須寫出起訴或不起訴書,案牘勞形就是這樣產生的。更別提這每個案子都要一個書記官
、法警、檢察事務官協助處理,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司法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但A和B可不
管這麼多,因為正義是無價的。
板上有80%文章都是這幾個例子ka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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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2/18/2017 15:29:19
推 Lailungsheng: 推... 02/18 15:50
→ mm0107386: 這篇文章之前有看過...我真的很懷疑法官檢察官們到底被 02/18 16:26
→ mm0107386: 這些當事人告過幾次了.... 02/18 16:26
→ mm0107386: 只能推了 02/18 16:26
→ a9301040: 要解決,立法例上多一個爛訴罪或列為特殊侵權行為就好了 02/18 19:24
→ saltlake: 問題來源之一是 我國法律教育頗有進步的空間 02/18 19:36
→ saltlake: 國中和高中的法律教育從民國哪年才開始的? 02/18 19:37
噓 darkMood: 早說上法院就是浪費資源,小案件就自己互砍就算了,沒 02/18 20:28
→ darkMood: 斷手斷腳的,真的不需要上法院,這些垃圾人渣。 02/18 20:28
推 banana321: 有同感 02/19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