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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 請問聲請支付命令後,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予債務人 債務人於異議期間死亡, 法院仍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得否就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是否合法? 如經執行法院命補正執行名義應如何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不是依形式審查?既然法院都發確證為何不可執行? 煩恐各位前輩解析 謝謝(手機發文排版不整齊多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27.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7565297.A.E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