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taikanso: 植林跟耕地有差,是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個人 02/21 20:57
→ tentaikanso: 認為頗有問題;更別說林木應該屬土地之成份,不是地 02/21 20:58
→ tentaikanso: 上物,個人認為更與竊盜罪風馬牛不相及。 02/21 20:58
看是哪種租約吧,而且,耕地不見得不能約定種植林木.
另外,地上林木既已確認是當事人阿公所種植管有,被盜伐,仍是屬於竊盜罪.
跟土地是誰的不見得有太大關聯.
本版曾有一篇請益(忘了是本版還是 pttlifelaw)
有一位鄉民的老爹,買了一個魚塭,魚塭邊有一個半倒工寮
然後前地主有講這工寮當初是同意給某某某蓋的.
然後,那位鄉民老爹,想說工寮已經半倒,就....順手拆了
然後,然後就被告毀損罪,也被檢察官起訴了,來板上找救援.
後來就沒有報告進度了....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1.29), 02/21/2017 21:16:41
→ tentaikanso: 去看農發條例,耕地跟農地的定義不一樣,植林就不會 02/21 21:22
→ tentaikanso: 是耕地。 另外,農作物、竹木未分離前屬於土地之成分 02/21 21:23
→ tentaikanso: ,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有使用收益權人僅就其天然孳 02/21 21:25
那政府可能帶頭違法幾十年,徵收地上物補償
常有補償給實際種植人而非土地所有權人.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1.29), 02/21/2017 21:28:08
→ tentaikanso: 息有收取權,但民法請求權最長不過15年,早就逾期。 02/21 21:28
→ tentaikanso: 退萬步言,就算真有所謂的「竊盜罪」,從民國九十年 02/21 21:31
→ tentaikanso: 到現在也超過追訴期間了。 02/21 21:31
→ tentaikanso: 政府徵收地上權補償都是看有無登記地上權或是所有權 02/21 21:33
→ tentaikanso: 人,怎麼可能有人說我在種就補償,搞不好是非法竊佔 02/21 21:34
推 a9301040: 耕地跟農地真的不一樣,上週看農委會跟內政部戰了一會 02/21 22:09
推 pk0943: 農漁牧地才能訂375租約(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參照) 02/23 23:49
推 pk0943: 所以原po與對方縱有租賃關係存在,僅能適用民法租賃規定 02/24 00:11
沒看過合約跟地籍資料,只能先做這樣推測
而耕地(含農牧用地)是否可以約定做植林用途? 印象中並無不可..
林地當然只能限制林用,可是非林地做植林用途,並非法所不准.
總之,這案子沒有早點處理,現在林木被處分掉,要追事主所要付出的心力
跟事情釐清就要多費些功夫.
※ 編輯: maniaque (180.217.198.251), 02/25/2017 18:24:36
→ tentaikanso: 農地是耕地的上位概念,漁牧植林都是農地,但植林就 02/27 10:03
→ tentaikanso: 不會是耕地,非耕地即無375租約的適用。 02/27 10:03
推 pk0943: 造林非耕地租賃,請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218號判例。 02/27 12:40
推 pk0943: 實務見解認為能定期(按季,按年)收穫才算耕地租賃。 02/27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