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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大好,小弟有一事想問: 我的家人有開店,大約三年,是租來的店面。去年初開始國稅局有向房東要求報稅,房東 後來就報了也繳了。後來國稅局某個承辦人去年下半年也有開單子詢問我家人店面事宜, 我們有向承辦人回電說房東已經報稅也有繳了。 上禮拜這個國稅局承辦人打來要我家人去一趟,然後碰面時就給了一張去年要補繳一整年 的單子(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要我們先去補繳。當下我家人有跟他說房東已 經繳了,也有收據,但承辦人說:我單子已經開了,你就是去補繳,補完了,會再退款給 房東,你們再自己去商量怎麼收付這筆款項……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不能出示收據就不用重覆繳這筆錢嗎? (也是因為經過這一次才知道每個月付租金都要先幫房東繳10%的稅金,   給的租金可以再商量看是不是從房租扣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72.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0019131.A.E13.html
weihsi: 請洽稅版 03/20 22:46
tonyaska: 謝謝你,還真不知道有稅板... 03/20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