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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描述: 親戚想在自家庭院搭起貨櫃屋並改裝, 使其可以作為寵物美容的營業場所。 經朋友介紹, 委託一設計工坊設計並改裝; 於設計圖、工期敲定後, 簽約當日(2016/11/27) 便交付了約50%的價金。 合約上未註明完工日期、罰則等。 (親戚方認為是朋友,故未要求) 該承攬人於架起貨櫃並打好鋼骨後, 便常有各式理由而不來進行工程, 經定作人反映後, 承攬人以電腦繕打一紙合約, 擬定於(2017/01/21)完工。 此後工程再無任何進度, 定作人再度反映此情形; 承攬人又於先前使用電腦繕打合約, 以手寫方式註明: 「若工程未於(2017/02/21)完竣,延遲交付則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按日賠償」 至今(2017/04/12) 現場工程仍與1月時進度如出一轍。 打電話找不到人, 名片上的地址也找不到人, 去經發局查不到該公司營業登記, 公司登記及合夥登記皆查不到。 -------------------------------- 想向先進們請益的是: 一、若要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能主張契約無效? 問題一 詳述: 原本是想以民503來解除契約, 但礙於起初的合約根本無寫明何時完工; 嗣後二度拖工時, 承攬人於第二次簽具內容之但書敘明: 「若延期一日賠償總工程款千分之一」 並未詳載於何時為最遲期限。 這樣形同對方可以無限拖工, 且搞不好人就這樣跑了。 即使過了一千日有了免費工程, 也毫無意義。 親戚急的是想要趕快開店營業, 故無法陪他們耗著。 要單方解除契約, 又要負擔對方的損害賠償。 故換個方向查對方的營業登記等, 發現其簽約時使用之公司名稱、負責人等, 皆無合法許可(當地經發局查詢) 這樣以對方為違法業者為由, 提起確認之訴,是否合理? 二、該承攬人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抑或與背信罪之法條競合? 問題二 詳述: 小弟有先粗略地找過判例, 大多數這種工程等… 由於有承攬契約在, 除非偷換材料這類顯有瑕疵的情狀, 否則都是按當初合約訂定執行, 惟還未見到因承攬人無合法營業登記, 經提告而成功起訴,並判刑的, 所以想知道各位先進的見解。 又對方雖無合法營業登記, 但客觀事實上也是為定作方開辦工程, 並有執行了一小部份, 而後擺爛不做, 不知道這樣是否算是一行為觸犯數法, 而有法條競合的狀況? 若有用詞不精準或錯誤, 還請先進指正, 並先感謝各位的閱讀! 還盼能得到一些指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5.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1944450.A.41B.html
depravity: 1.沒刑事2.她也可以反過來檢舉妳們 大家都不要做生意XD 04/12 13:31
deathsoma: 純民事就有得拖了,感謝您!還是請他們找律師好了。 04/12 14:07
a9301040: 跟你簽約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卻無登記,的確有刑 04/12 14:38
a9301040: 事責任 04/12 14:38
deathsoma: 疑惑的點也是在於對方的合法登記與否,但不知道據此能 04/12 15:02
deathsoma: 否構成詐欺罪 04/12 15:02
depravity: 不是詐欺 是公司法19條 (沒登記用公司名義做事有刑責) 04/12 17:29
depravity: 但是刑度沒高到妳說的那些 只有一年以下 04/12 17:30
感謝法律生活版版主解惑,如此,公司法第19條第二項所揭: 「...並自負民事責任;...」 是否能理解成: 定作方知情後要求解除契約,則未登記而營業之承攬人不得就已動工部分要求損害賠償? 一方面會覺得有詐欺, 則是當時簽約前,承攬人信誓旦旦地保證此公司業經合法登記, 只是營業登記證尚未發下來,又定作人不察,故合意施工。 而後出現拖工情況,經追查才發現該合約的營業地址竟是當地勞工局, 再查申請中的營業登記,也並未出現該承攬公司的申請。 即便如此,亦不構成詐欺罪,是因為對方也有真的施工, 且於延宕工程後,有以契約表示逾期未完工的罰責, 只能算是民法上的交付遲延, 所以不能算是「不法之所有」嗎?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 編輯: deathsoma (36.224.5.243), 04/12/2017 18:15:41
a9301040: 很難構成詐欺,除非證明一開始他就不施作,純騙前金 04/12 18:25
a9301040: 其實契約有沒有效,你在民法上都穩贏,只是追討困難罷了 04/12 18:25
a9301040: 你現在主張遲延、催告,解約,遲延利息跟損害賠償都可以 04/12 18:26
a9301040: 討,只是對方有無可執行財產問題 04/12 18:26
瞭解了,感謝A大回覆,一開始聽聞此事, 覺得縱使提告民事,若對方始終不出面,也實在拿他沒轍, 所以想朝著刑事的方向思考能否以公權力迫使他出面, 即使對方名下無財產,也好趕快另找新的工程公司, 盡快完成延宕已久的工事,親戚們是老實人, 因此像這樣吃虧了還是覺得對方都有進度了, 臨時汰換是否太無道義。 感謝兩位提點、釋疑。 ※ 編輯: deathsoma (36.224.5.243), 04/12/2017 18:40:22
a9301040: 你如果有契約,加上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查無資料,可以告 04/12 20:12
a9301040: 訴違反公司法,也只能先這樣比較省力 04/12 20:12
deathsoma: 已給予親戚建議,感謝您! 04/12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