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avity: 1.沒刑事2.她也可以反過來檢舉妳們 大家都不要做生意XD 04/12 13:31
→ deathsoma: 純民事就有得拖了,感謝您!還是請他們找律師好了。 04/12 14:07
→ a9301040: 跟你簽約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卻無登記,的確有刑 04/12 14:38
→ a9301040: 事責任 04/12 14:38
→ deathsoma: 疑惑的點也是在於對方的合法登記與否,但不知道據此能 04/12 15:02
→ deathsoma: 否構成詐欺罪 04/12 15:02
→ depravity: 不是詐欺 是公司法19條 (沒登記用公司名義做事有刑責) 04/12 17:29
→ depravity: 但是刑度沒高到妳說的那些 只有一年以下 04/12 17:30
感謝法律生活版版主解惑,如此,公司法第19條第二項所揭:
「...並自負民事責任;...」
是否能理解成:
定作方知情後要求解除契約,則未登記而營業之承攬人不得就已動工部分要求損害賠償?
一方面會覺得有詐欺,
則是當時簽約前,承攬人信誓旦旦地保證此公司業經合法登記,
只是營業登記證尚未發下來,又定作人不察,故合意施工。
而後出現拖工情況,經追查才發現該合約的營業地址竟是當地勞工局,
再查申請中的營業登記,也並未出現該承攬公司的申請。
即便如此,亦不構成詐欺罪,是因為對方也有真的施工,
且於延宕工程後,有以契約表示逾期未完工的罰責,
只能算是民法上的交付遲延,
所以不能算是「不法之所有」嗎?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 編輯: deathsoma (36.224.5.243), 04/12/2017 18:15:41
推 a9301040: 很難構成詐欺,除非證明一開始他就不施作,純騙前金 04/12 18:25
→ a9301040: 其實契約有沒有效,你在民法上都穩贏,只是追討困難罷了 04/12 18:25
→ a9301040: 你現在主張遲延、催告,解約,遲延利息跟損害賠償都可以 04/12 18:26
→ a9301040: 討,只是對方有無可執行財產問題 04/12 18:26
瞭解了,感謝A大回覆,一開始聽聞此事,
覺得縱使提告民事,若對方始終不出面,也實在拿他沒轍,
所以想朝著刑事的方向思考能否以公權力迫使他出面,
即使對方名下無財產,也好趕快另找新的工程公司,
盡快完成延宕已久的工事,親戚們是老實人,
因此像這樣吃虧了還是覺得對方都有進度了,
臨時汰換是否太無道義。
感謝兩位提點、釋疑。
※ 編輯: deathsoma (36.224.5.243), 04/12/2017 18:40:22
→ a9301040: 你如果有契約,加上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查無資料,可以告 04/12 20:12
→ a9301040: 訴違反公司法,也只能先這樣比較省力 04/12 20:12
→ deathsoma: 已給予親戚建議,感謝您! 04/12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