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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的前妻於2016年九月初受孕並於2017年2月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腹中胎兒依定義為 非婚生子女 依民法1064條所述: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亦即為 準正婚生子女 但小弟又於2017年四月離婚 且小孩尚未出生 (預產期六月) 想請教各位先進在這樣的情形下,該胎兒於未來出生後是否仍為準正婚生子女 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9.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2168731.A.7EB.html
a3567152: 結婚半年就...看來是先有後婚的 04/14 19:36
PanFeng5566: 胎兒亦得為準正對象,自生父母結婚時,發生準正之效 04/14 20:50
PanFeng5566: 力 04/14 20:50
Lailungsheng: 怕就驗一下 04/14 21:09
maniaque: 本篇不及格,忘記上色 以及 忘記來隻綠皮卡 04/15 00:25
a9301040: 準正一定要有血緣關係,沒血緣也沒辦法準正,跟婚生推定 04/15 08:41
a9301040: 不一樣 04/15 08:41
navykao: 小弟見解,還有1062、1063要考量,出生往回推還是受到婚 04/15 14:40
navykao: 生推定 04/15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