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tratimes: 連反面講法都有可能,更別說直接的負面用語 04/19 16:18
→ ultratimes: 例如 你好強喔,怎麼會這麼天才 04/19 16:19
→ ultratimes: 但實際是反諷,依然有可能被告 04/19 16:19
推 qcqcqcqcqc: 這個罪重點不是用甚麼詞彙 04/19 16:48
→ qcqcqcqcqc: 主要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受到人格貶損就算受害 04/19 16:49
→ qcqcqcqcqc: 如果社會大家普遍都認為被說馬英九很羞愧 也是算 04/19 16:50
推 qcqcqcqcqc: 如果普遍認為沒那麼羞愧 就不算 04/19 16:53
要怎麼證明 普遍 這個說法?
推 jatin: 但是基本上這種小小小事情,就算被告也一定和解啦 04/19 16:53
※ 編輯: aa9512307 (101.139.98.63), 04/19/2017 17:00:21
→ techup: 在於任意第三人是否會因此感到受辱。 04/19 17:44
→ iscu: 普遍 可以去做民調來證實 04/19 17:47
→ tentaikanso: 同qc見解,重點不是反諷與否,而是有無客觀上的人格 04/19 17:50
→ tentaikanso: 貶損,至於何謂客觀、普遍的貶損,就是證明的問題。 04/19 17:52
→ tentaikanso: 有時候是翻辭典就有解釋,有時候是解讀前後文意。 04/19 17:52
→ tentaikanso: 實務上也有因為一句「需要打注音嗎?」而被起訴的。 04/19 17:53
→ a9301040: 告誣告,被反告誣告,頗呵呵,一起浪費司法資源 04/19 19:08
推 ultratimes: 不會啊 誣告是公訴罪 起訴的是檢察官 04/19 20:29
→ ultratimes: 你可以儘管去告檢察官誣告啊顆顆 04/19 20:30
→ qcqcqcqcqc: 社會通念 是個法律上很重要的東西 會一直隨時代改變 04/19 20:43
→ a9301040: …果然某人的見解都是一流的…告訴告發也是誣告罪行為… 04/19 21:27
→ a9301040: 還告檢察官勒…這個公訴程序根本無關,難怪某人很推要 04/19 21:27
→ a9301040: 說公訴罪不說非告訴乃論,根本把熊貓當貓,頗厲害 04/19 21:27
→ tentaikanso: 非告訴乃論之罪 / 公訴程序 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04/19 21:34
→ tentaikanso: 然後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和 檢察官提起公訴也是完全不 04/19 21:36
→ tentaikanso: 同的...。 04/19 21:36
→ ultratimes: 現實就是 各大報紙沒人在用非告訴乃論這名詞 04/19 23:01
→ ultratimes: 大家都用公訴罪 你用非告訴乃論還會被笑吧 04/19 23:01
→ ultratimes: 你看新聞遇到偷竊罪都怎麼報的? 04/19 23:01
→ tentaikanso: 在法律版請傳遞正確的法律觀念及用語, 04/20 00:00
→ tentaikanso: 媒體也常報導保留法律追訴權,難道追訴權就真的可以 04/20 00:00
→ tentaikanso: 保留嗎? 04/20 00:00
推 qcqcqcqcqc: 在台灣被新聞誤導也是很正常啦XD 04/20 01:06
推 a9301040: 所以法律版討論不是正確,而是記者發的新聞XD哈哈哈長 04/20 01:11
→ a9301040: 知識,熊貓是貓還能講這麼理直氣壯 04/20 01:11
→ justicesword: 有一天我跟一個物理學家討論學術,我說愛因斯坦提出 04/20 01:14
→ justicesword: 了絕對論,然後對方就走掉了,我不解反正大家也都 04/20 01:14
→ justicesword: 知道愛因斯坦提出的是相對論,有差嗎? 04/20 01:14
→ justicesword: 是說不知道是誰還在糾正人家在行政法領域說累犯這 04/20 01:17
→ justicesword: 件事 04/20 01:17
→ justicesword: 不能正確使用語言溝通的話,以後大家最好都去學通靈 04/20 01:20
→ justicesword: 術。 04/20 01:20
→ justicesword: 不然就要像納美人一樣 04/20 01:21
→ justicesword: 和尚就慘了 04/20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