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推 adon0313: 他出國唸書應該就會被關了 沒差啦 很多人都預言陳為廷出國留學時 會因為忍不住僥倖再犯而受法律處罰 假設奶昔哥是到美國留學好了 以現在台美的法律互動情形 一位沒有特殊家世背景靠山的已成年台灣留學男性 他在美國對美國籍正妹襲胸 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 被開除學籍,遣送回台受審? 還是直接在美國當地審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148.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3312151.A.F0E.html
rock0807: 刑法第七條有寫 04/28 02:51
ultratimes: 刑法寫的有時候參考用就好,實務都有別的玩法 04/28 07:03
ultratimes: 例如緩刑,緩刑期滿照刑法說的應該是視同未發生,也不 04/28 07:07
ultratimes: 會留下前科。但實務上即使是如此,仍然會影響有些東西 04/28 07:07
ultratimes: 的報名,例如之前軍官招募就有提到緩刑的問題 04/28 07:07
tentaikanso: 學籍要依學校校規而定,且刑法是一國主權延伸。 04/28 09:27
tentaikanso: 剩下如一樓,請看刑法第七條。 04/28 09:27
tentaikanso: 又依國防部人材招募中心的專業預備軍士官、其他專業 04/28 09:29
tentaikanso: 軍官的招募簡章規定來看,宣告緩刑並不影響報考資格 04/28 09:30
tentaikanso: ,顯然沒有刑法規定跟實務操作扞格之情形。 04/28 09:31
ultratimes: https://goo.gl/XtoXlt 04/28 20:54
ultratimes: 是國防部後來才"開放" 04/28 20:54
ultratimes: 若如果緩刑期滿則視同未發生過,那根本就不會有最初 04/28 20:54
ultratimes: 禁止的事情,因為打從一開始就沒前科 04/28 20:55
ultratimes: 就是因為在有時認定上,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然不等於 04/28 20:55
ultratimes: 完全沒罪的意思,所以才會曾經有影響資格的情形 04/28 20:56
ultratimes: 另外看到新聞所說嗎?立委已經提出質疑了 04/28 20:56
ultratimes: 有些罪名獲得緩刑,依然會列入考量的 04/28 20:57
ultratimes: 這也是未來國防部可能會去修改的標準 04/28 20:57
ultratimes: 如果真的照法律專家所言,緩刑期滿就真的一律都不能算 04/28 20:57
ultratimes: 那國防部應該要連你曾經做過什麼事都不該知道 04/28 20:58
ultratimes: 因為法律上"視為未發生" 04/28 20:58
Ninelie: 視為是擬制,以假為真 04/28 21:15
tentaikanso: 前面講軍官招募,後面又改成志願兵?兩者一樣? 04/28 21:17
tentaikanso: 另外緩刑期滿視同未發生?這規定在哪一條? 04/28 21:18
tentaikanso: 我讀的都是「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 04/28 21:19
tentaikanso: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明明就是指等同未判過刑一樣。 04/28 21:20
tentaikanso: 但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代表整個訴訟程序都會憑空消 04/28 21:21
tentaikanso: 失。 04/28 21:21
tentaikanso: 而且前述立委是針對罪名的不同,而不是針對緩刑這件 04/28 21:22
tentaikanso: 制度規定加以反駁。 04/28 21:22
tentaikanso: 還有,前科也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一般稱前科,可能 04/28 21:23
tentaikanso: 是一般人民可申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另一種是高等 04/28 21:24
tentaikanso: 法院儲存專供司法人員閱覽的前案紀錄表。 04/28 21:24
tentaikanso: 而刑事紀錄證明不會記載被判拘役以下的犯罪,緩刑亦 04/28 21:25
tentaikanso: 同(期滿者)。 04/28 21:26
ultratimes: 所以國防部查的到,算合法? 04/29 11:12
tentaikanso: 前面新聞所提到的釋字715號,是該解釋聲請人有過失傷 04/29 11:41
tentaikanso: 害,處拘役並易科罰金而未緩刑的情形,所以無法依99 04/29 11:42
tentaikanso: 年的預備軍士官招募簡章規定報名,但有去找該簡章規 04/29 11:42
tentaikanso: 定的話,會發現有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但「緩刑期滿 04/29 11:43
tentaikanso: 未經撤銷」是例外得報考的規定,所以就緩刑期滿刑之 04/29 11:44
tentaikanso: 宣告失其效力這點,從來都沒有什麼實務跟法律不同。 04/29 11:44
tentaikanso: 而國防部如何查詢所謂的「刑事紀錄」,一是可能報考 04/29 11:46
tentaikanso: 人誠實申報,二就是向高檢署或司法院函查,在相關的 04/29 11:47
tentaikanso: 作業規範(如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04/29 11:47
tentaikanso: 都有規範其他政府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下經核准查詢。 04/29 11:48
tentaikanso: 結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會影響報名資格的敘述錯誤。 04/29 11:50
ultratimes: 但我們的立委可是打算把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再加以分類 04/30 20:42
ultratimes: 雖然同樣都是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要視當初所犯之刑 04/30 20:42
ultratimes: 為何,看來這應該是未來立委的立法重點 04/30 20:42
tentaikanso: 「等多名立委,均提出質疑表示,無論是法務部對『微 04/30 21:44
tentaikanso: 罪』的定義,或是警察招考資格中,都具體列出罪名定 04/30 21:45
tentaikanso: 義,但國防部卻僅以緩刑等刑度作為標準,恐出現彈性 04/30 21:45
tentaikanso: 空間,例如酒駕、詐欺與縱火未遂等,若獲緩刑或易科 04/30 21:45
tentaikanso: 罰金,是否也得以報考入營?」 04/30 21:46
tentaikanso: 立委明明就是認為應該以「罪名」為標準,而不應該以 04/30 21:46
tentaikanso: 「刑度」為標準,並沒有要推翻緩刑定義的意思好嗎? 04/30 21:47
tentaikanso: 你還是先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會影響報名資格」的實 04/30 21:47
tentaikanso: 證拿出來吧! 04/30 21:47
jimmy0422: 在美國當地受審 05/01 12:56
jimmy0422: 也會在美國執行完畢。 05/01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