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ry1120: 借款是15年時效,利息才是5年05/15 16:51
推 newfrank: 同一樓,時效重行起算而須適用短期消滅時效有兩個要件(05/15 17:50
→ newfrank: 民法第137條),一是以訴訟中斷時效後經判決確定(或與判05/15 17:50
→ newfrank: 決具同一效力者,例如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二是該請求權05/15 17:51
→ newfrank: 原本時效期間不滿5年。05/15 17:51
→ newfrank: 一來支付命令已經修法不具與判決相同的確定力,第一個要05/15 17:51
→ newfrank: 件不符合;二來你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為借款債權,消05/15 17:51
→ newfrank: 滅時效期間適用一般規定(民法第125條),重行起算也是1505/15 17:51
→ newfrank: 年,不會變成短期消滅時效期間。05/15 17:51
→ newfrank: 抱歉,沒主意到是86年發支付命令,第1個要件有符合,不05/15 18:49
→ newfrank: 過第2個要件一樣未符合。05/15 18:49
所以意思是因為之前發的支命因為是修法前發的
與判決相同具有既判力而適用基本時效
自支命確定後重新以15年起算
但想問一下後來95年執行會有中斷效力重算15年嗎
還是最多僅以支命發的15年計算,如果換債證後沒每隔五年內執行即無法再請求?
※ 編輯: Roy22 (123.192.180.121), 05/16/2017 22:02:01
推 newfrank: 聲請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和聲請強制執行,都是中斷時效05/17 12:27
→ newfrank: 事由(民法第129條),至於中斷事由消滅後重行起算的時效05/17 12:28
→ newfrank: 期間是否為5年,則是以民法第137條第3項判斷,以你這個05/17 12:28
→ newfrank: 案子來說,借款債權消滅時效總共中斷過3次(86年、91年、05/17 12:28
→ newfrank: 95年),每次重新起算(支付命令確定或發債權憑證終結整個05/17 12:28
→ newfrank: 執行程序)都是15年(95年至106年尚未逾15年)。 05/17 12:28
了解,謝謝new大
※ 編輯: Roy22 (49.216.67.186), 05/17/2017 19: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