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先看一下當初合約怎麼寫 05/24 06:46
合約書是我參考內政部的契約書範本打的
有關於錢的部份如下 其餘略過
第十三條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約之處理: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
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甲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壹日,
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壹之遲延違約金予乙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合約總
價百分之十為限。
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
工程總價,每逾期壹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壹之遲延違約金予甲
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合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於
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工程總價:新台幣 元整。
第十七條 付款辦法
簽約時,支付工程價款訂金新台幣 元予乙方。
圖面確認,乙方下單備料,支付工程價款新台幣 元予乙方。
完工後由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工程尾款新台幣 元予乙方。
※ 編輯: mitwin (36.234.186.190), 05/24/2017 06:57:31
推 loveloser: 為什麼不去法院提告就好了 要給自己找麻煩 05/24 11:15
→ maniaque: 支付命令,小額訴訟,點點點...... 05/24 11:27
→ maniaque: 拆走就是不打算收錢或確認收不到錢的最後方法 05/24 11:27
推 liandchou: 有契約明定違約條款,通常律師都會建議先照契約走 05/24 11:58
→ liandchou: 除非案情比文章說明得更複雜,不然不會直接建議拆走 05/24 11:59
→ liandchou: 因為會導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反而更難處理 05/24 12:00
→ a9301040: 拆走對方告你刑事,未必有利 05/25 07:39
→ mitwin: 瞭解了 感謝各位!! 05/25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