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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縱未詳細明訂,仍應依民法規定處理 民法432:承租人(房客)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 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2. 押租金契約性質,為出租人(房東)對租金債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擔保 3. 本案租約存續5年,租賃物由承租人持續占有中 承租人從未通知出租人租賃物瑕疵修繕 共同承租人退租時,原租約存續之承租人仍未通知出租人瑕疵修繕 較有利出租人認定,租賃物交付前、交付後合於使用收益,無瑕疵之事實 係因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使用而損壞,於租約終止時發現 出租人對租賃物之保持與修繕義務 應係存在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維持租賃物合於使用收益狀態 今業經租約到期終止,非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無再為保持或修繕之責任 依上開事實,應由承租人依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履行債務 於租約終止時,返還合於生產力之租賃物予出租人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修復損壞之租賃物,或由押租金扣減價值減損,尚非不合理 是否主張不修復由押租金逕予扣減折舊後金額 應由承租人提出計算之主張並舉證,非房東之義務 ※ 引述《kuai (體諒的放手)》之銘言: : 五年前我跟朋友合租一層, : 房東交屋時瓦斯爐是正常(非全新), : 今天要準備退租,因爲有一邊已點不起來, : 房東要求我要修繕,表示使用者付費, : 現在室友也不是我當初的朋友, : 就跟房東一起逼我要修理, : 也把協議書藏起來, : 房東責怪我說前室友在退租時沒跟她點交好, : 但前室友也跟房東一起簽約, : 我並不是二房東, : 房東說如果每個人都留下壞東西, : 她還要怎麼租屋... : 一直把風險跟理賠轉嫁我頭上, : 我又不開保險公司,為什麼要我承擔? : 換全新的,我覺得很不合理, : 東西本來就會折舊, : 為了不想撕破臉拿不回押金, : 請問大家,我真的有責任要修嗎? : 無法修的話,換全新要7千起跳, : 這又怎麼拆分好? : 搬家已累還要遇到這種鳥事(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3.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6131084.A.28A.html ※ 編輯: moneyboss (1.160.33.121), 05/30/2017 16: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