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乃論罪,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訴238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再告應為不起訴處分
2.配偶獨立告訴權,刑訴233
3.警察所謂不能撤告,意指警察機關無權處理撤告之後續問題
一經提告案件按程序必須移送地檢署
4.沒有行車紀錄器,可能有路口監視器或商店監視器
若擔心警方未及時調閱,可具狀請求調閱
警詢筆錄雙方已自白,告訴人於地檢署可具結為證人負偽證罪之擔保
5.有意義的是
雙方是否值得為行車糾紛之小事,各自背上故意犯罪有罪判決之風險?
309公然侮辱、277故意傷害均屬故意犯
雙方均有意撤回宜於起訴前偵查中,達成和解或調解,同時撤回告訴
偵查中雙方撤回告訴,則雙方均獲不起訴處分
6.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由原告即被害人舉證受有何種損害
實支醫藥費單據可請求之金額過低
與訴訟所耗費之勞力時間費用相比,不成比例
法院核定精神損害賠償並非漫天要價,會審酌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收入等
現實一點闡明,升斗小民非千金之軀
並回到原點,由原告舉證精神上受有何種損害?
通常因訴訟成本過高,舉證困難,可以和解金概括解決此案全部賠償
此案「紅腫」之傷勢,賠償金額可能不足以支付律師費
7.關於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因配偶未提告,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
第三人加入和解或調解,並無不可,惟若僅約定配偶拋棄告訴權則無實益
似可約定高額違約賠償金制衡,或逾告訴期間便不得再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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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演禪師法演四戒:
「勢不可使盡,使盡則禍必至;福不可受盡,受盡則緣必孤;
話不可說盡,說盡則人必易;規矩不可行盡,行盡則人必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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