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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若因體型差距先被傷害,遂找周圍可反 擊工具反擊,雙方皆有受傷。 2.前面互毆分開後,他造從後車箱拿出木棍 做勢要打人,經第三人阻擋,但他造有逼近且要求第三人讓開之行為。 問題: 就1.的情形,拿武器(磚頭)反擊,有無加重事由嗎?還是依然只論傷害罪? 就2.的情形,他方逼近做勢打人是否成立恐嚇罪,又雙方所在地點可能沒監視器的話,可以 如何舉證,目前證人是第三人(被逼方的兒子);假如事後證據薄弱或找無證據,他方被不起 訴,是否被告誣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54.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6547296.A.114.html
pajero: 應無加重 沒有誣告問題 06/04 15:09
loveplay25: 那2.的情形只有兒子當證人,可以嗎 06/04 16:19
CCWck: 有具結就可以當證人 06/04 23:14
loveplay25: 謝謝大大們抽空回答 06/04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