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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應為人尊物卑, 在海商法76條為“貨物”運送章節.... 但旅客運送章節規定應較嚴格.... 而民法224條有跟海商法76條規定聯結, 為何沒有跟旅客運送聯結? 這似乎感受不到“人尊物卑”的概念.... 不知小弟的觀念是否有需修正? 敬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1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6581331.A.4AE.html
Ninelie: 有啊,你有看過旅客可以共同海損的嗎(大誤 06/04 22:24
TheMidnight: 拿你的命去跟物 自己比看看啊 06/05 03:58
小弟當然知道人命比貨物值錢啊,但從法條比較,似乎沒照顧到人.... 初次接觸法條....一竅不通.... 感謝樓上兩位前輩的回應~ ※ 編輯: Shawn03 (27.247.3.4), 06/05/2017 09:07:24
KKyosuke: 你可能漏了79條.. 06/05 13:12
a9301040: 你去看看賠償、責任等等規定就知道 06/05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