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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一項要件「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小弟不太明白,還請大家指點,謝謝 如果是真得是買東西沒付錢或是沒交貨的話那還算明顯,不過問題在於若是 1.特定物買賣+危險轉移後+買受人依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因民法360之損害賠償,乃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 2.特定物買賣+危險移轉後+買受人依359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 →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我不懂為什麼360是「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而359不是…而且查其他法條,看起來 「損害賠償」的部份都算是「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但 「解除契約」的部份都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 3.353的權利瑕疵擔保→原債務之變形或延長,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4.瑕疵給付+瑕疵無法補正+損害賠償請求權(準用226Ⅰ)→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 5.瑕疵給付+瑕疵無法補正+解除契約請求權(準用256)→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6.瑕疵給付+瑕疵可以補正+修補瑕疵請求權(準用231)→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 7.瑕疵給付+瑕疵可以補正+損害賠償請求權(準用232)→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 8.瑕疵給付+瑕疵可以補正+解除契約請求權(準用254)→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請問有所謂「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的定義或是定性的描述說明嗎? -- sent from telnet on my P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13.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9521198.A.049.html
rockido: 舉買賣而言 345成立後 會有348 的第1次給付義務 如果到清 07/09 02:23
rockido: 償期後發生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這348就會轉成 226 227 231 07/09 02:23
rockido: 232 360 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種損賠請求權是基於第1次 07/09 02:23
rockido: 的給付義務348不圓滿而來 他的債之關係同一性不變 所以這 07/09 02:23
rockido: 些債務不履行的損賠請求權又叫做 原給付義務(第1次給付 07/09 02:23
rockido: 義務348)之變形或延長 07/09 02:23
rockido: 所以在原給付義務變形或延長下 契約之損賠權利人得要求損 07/09 02:29
rockido: 賠 義務人仍得請求為對待之給付 (因為向上述說的 債之 07/09 02:29
rockido: 關係同一性不變) 此時一造未給付前 他造仍可拒絕對待給 07/09 02:29
rockido: 付 主張264 07/09 02:29
rockido: 另外在359 或是 254 255 契約解除後 原本的債之關係當然 07/09 02:32
rockido: 沒了 也就不會有264的問題 07/09 02:32
rockido: 但解約可能還是會有回復原狀的問題 這種新發生的259債之 07/09 02:35
rockido: 關係要注意到261準用264的同時履行抗辯 07/09 02:35
rockido: 最後359的減價 減價本身就是要先受領 在基於對價衡平原則 07/09 02:38
rockido: 去行使 自然就沒有264 07/09 02:38
algorithm: 感謝rockido的解釋"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超清楚!!! 07/09 04:55
spsns17: 推 07/09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