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ckido: 舉買賣而言 345成立後 會有348 的第1次給付義務 如果到清 07/09 02:23
→ rockido: 償期後發生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這348就會轉成 226 227 231 07/09 02:23
→ rockido: 232 360 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種損賠請求權是基於第1次 07/09 02:23
→ rockido: 的給付義務348不圓滿而來 他的債之關係同一性不變 所以這 07/09 02:23
→ rockido: 些債務不履行的損賠請求權又叫做 原給付義務(第1次給付 07/09 02:23
→ rockido: 義務348)之變形或延長 07/09 02:23
推 rockido: 所以在原給付義務變形或延長下 契約之損賠權利人得要求損 07/09 02:29
→ rockido: 賠 義務人仍得請求為對待之給付 (因為向上述說的 債之 07/09 02:29
→ rockido: 關係同一性不變) 此時一造未給付前 他造仍可拒絕對待給 07/09 02:29
→ rockido: 付 主張264 07/09 02:29
推 rockido: 另外在359 或是 254 255 契約解除後 原本的債之關係當然 07/09 02:32
→ rockido: 沒了 也就不會有264的問題 07/09 02:32
推 rockido: 但解約可能還是會有回復原狀的問題 這種新發生的259債之 07/09 02:35
→ rockido: 關係要注意到261準用264的同時履行抗辯 07/09 02:35
推 rockido: 最後359的減價 減價本身就是要先受領 在基於對價衡平原則 07/09 02:38
→ rockido: 去行使 自然就沒有264 07/09 02:38
→ algorithm: 感謝rockido的解釋"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或延長"~超清楚!!! 07/09 04:55
推 spsns17: 推 07/09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