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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行政法的大大, 要是我向民眾開立舉發單(舉發單,就是罰單的意思),原本罰鍰金額是3000,而我誤寫成30000(多寫一個0), 請問一下,這種疏失是屬於行政程序法111條第七款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嗎??? 1.如果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法律效果不就無效。 2.如果不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是不是補正就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58.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1636121.A.7DF.html
maniaque: 補正就好了...... 08/02 09:34
adamas0422: 2,違規確實是少事實 08/02 14:00
adamas0422: 2,違規確實是事實 08/02 14:00
Friess: 應該是行程法第101條,得隨時更正吧! 08/02 17:21
mudafucka: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08/04 05:06
a9301040: 撤銷重開也可以,看你們習慣上怎做 08/0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