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麥當勞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行政法,公務員開單時,內容寫錯...
時間Wed Aug 2 09:08:38 2017
請問一下行政法的大大,
要是我向民眾開立舉發單(舉發單,就是罰單的意思),原本罰鍰金額是3000,而我誤寫成30000(多寫一個0),
請問一下,這種疏失是屬於行政程序法111條第七款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嗎???
1.如果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法律效果不就無效。
2.如果不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是不是補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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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補正就好了...... 08/02 09:34
推 adamas0422: 2,違規確實是少事實 08/02 14:00
→ adamas0422: 2,違規確實是事實 08/02 14:00
→ Friess: 應該是行程法第101條,得隨時更正吧! 08/02 17:21
→ mudafucka: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08/04 05:06
→ a9301040: 撤銷重開也可以,看你們習慣上怎做 08/0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