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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想問以下問題 該工廠是民國78年7月15日成立 1.先前勞保、健保、提撥皆由雇員自付,雇主行為明顯違法!而雇員是否能向雇主追討自 付的金額? 2.部分雇員實際上並未拿到退休金,但卻被要求簽署已取得退休金的證明,雇主該作為應 也違法!那出於非自願卻簽名的雇員是否也有違法問題? 3.雇員原投保於舊制勞保,目前則已辦理退休,由於有上述非自願的簽名行為,則能否追 討回未取得的退休金? 4.八月底工廠將被總公司收回,爾後只會留下少數幾人,其餘雇員將全部沒工作,這樣可 否要求資遣費? p.s.已查閱相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由於這領域 實在不熟,因此發文請教,謝謝 由於發文時有點急 因此文章通順問題就疏忽了 也感謝L大的提醒 希望好多了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36.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816140.A.B88.html
LaplaceDemon: 你可以PO之前看一下自己的文章通不通順嗎=.=08/16 01:57
※ 編輯: Htyes2040120 (112.104.36.254), 08/16/2017 03:15:34
sindyevil: 怎樣的非自願簽收法? 標的應該不小,建議再忙也要請律 08/16 06:56
sindyevil: 師處理。 08/16 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