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gsh: 請先證明你懂得什麼情形該上什麼藥??? 08/21 13:51
→ hidog: 醫師法28條的樣子,有錯請指正 08/21 13:52
→ iscu: 沒消毒好 過敏 發炎 這些都不是你可以負責的 08/21 14:27
→ a9301040: 不是醫事人員為何要幫人上藥XD不要管這種澳洲來的 08/21 15:25
→ Lailungsheng: 退一步來說,至少是公司規定… 08/21 16:16
→ Lailungsheng: 不懂原po是奶媽還是賢者,看到傷口就想荷依米嗎? 08/21 16:18
→ adamas0422: 別管他,不然小心你賠到脫褲 08/21 17:52
推 Lailungsheng: 分享我的經驗,我有次遇到路邊有個女森跟我說她胸口 08/21 18:00
→ Lailungsheng: 悶,我就幫她揉揉,然後我最近才剛出獄。 08/21 18:00
推 tgsh: 我想聽聽U大師對這件事的看法 08/21 22:02
→ afreemon: 我猜是沒相關執照卻從事醫療行為吧 08/21 23:50
→ maniaque: 直接婉拒協助上藥,告知上藥屬於醫療行為,沒有執照 08/22 03:27
→ maniaque: 在輔以公司已經通知,沒有護士護理師或醫師執照不得上藥 08/22 03:28
推 bfl821002: 那救護員清洗傷口 止血包紮 給予氧氣 上IV這些行為也 08/22 15:47
→ bfl821002: 算醫療行為嗎? 08/22 15:47
→ sindyevil: 可能會視為緊急醫療類的豁免狀況 但是店員有必要這樣嗎 08/22 15:52
→ sindyevil: ?再這樣下去,服務業的都需要相關執照啦~ 08/22 15:52
→ bfl821002: 好撒馬利亞人法 無用論? 08/22 16:02
→ saltlake: 樓上所提示英美法的習慣法 我國成文法法條未見 08/22 16:22
推 bfl821002: 台灣在102年1月16日通過修法,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 08/22 16:31
→ bfl821002: 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中明確規定,一般民眾為了免除他人 08/22 16:31
→ bfl821002: 的生命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都是用 08/22 16:31
→ bfl821002: 民法和刑法的免責規定。另外,就算是救護人員,只要是 08/22 16:31
→ bfl821002: 非執勤期間,一樣適用這條規定。 08/22 16:32
→ a9301040: 擦傷算是緊急,我也是醉了 08/22 17:07
推 afreemon: 以我上次車禍經驗,我擦傷,救護車上的人員也只是止血以 08/22 19:35
→ afreemon: 及貼紗布,他有明確告知我他們是不能上藥的,請我就醫 08/22 19:35
→ saltlake: 注意要"免除他人的生命危險" 08/22 23:46
→ saltlake: 一般狀況 跌倒擦傷類的 會有生命危險? 08/22 23:46
→ sindyevil: 所以救災真的要看狀況啦 連鎖商店也會有法務和顧問吧? 08/23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