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dog: 新聞可能跟實際情況有所出入阿...先查判決書吧 09/01 09:48
→ dreamsletter: 105,易,718 09/01 10:34
推 Lailungsheng: 應該是態度太雞巴,法官不開心 09/01 12:22
推 maniaque: 很簡單的藐視司法. 09/01 12:32
→ maniaque: 法官本來就有義務釐清事實. 09/01 12:32
推 volkov: 其實,這應該是檢察官要做的事 09/01 12:51
推 justicesword: 刑事訴訟法目的首在發現真實,法院依法本自得職權 09/01 13:19
→ justicesword: 調查 09/01 13:19
→ Nipperdey: 被告態度差到連法官都看不下 09/01 13:53
→ wallachia: 對法官嘲諷吧...... 09/01 14:19
推 lostsky93: 大概是開庭態度很囂張,被電了 09/01 15:20
→ taoist9999: 我也認為這部分應該是要由檢察官舉證,因為都有最高法 09/01 15:25
→ taoist9999: 院決議了。 09/01 15:25
→ taoist9999: 不過對於刑訴第163條第2項但書的最高法院決議,我覺得 09/01 15:26
→ taoist9999: 怪怪的就是了。 09/01 15:26
→ taoist9999: 明明法文是「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 09/01 15:27
→ taoist9999: 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還能解釋成 09/01 15:27
→ taoist9999: 「且」。 09/01 15:27
→ taoist9999: 不過如果是依據改良式當事人原則的話,由檢察官舉證是 09/01 15:30
→ taoist9999: 比較說得過去的。 09/01 15:30
→ Firenzea: 起訴就需要證據了 這些資料可能是告訴人很不爽 提供給檢 09/01 16:16
推 a9301040: 犯後態度惡劣XD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哈 09/01 16:16
→ Firenzea: 察官調查 指證歷歷說這個帳號使用者就是被告 09/01 16:17
推 tentaikanso: 也有可能是看到判決書有寫,就認為全都是法官的舉證 09/01 23:21
→ tentaikanso: 不是沒有判決書記載兩造主張,被記者當成法院認定的 09/01 23:23
→ tentaikanso: 情形發生。 而且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就把法院職 09/01 23:23
→ tentaikanso: 權調查限縮至對被告有利的部分,那時候還有老師難得 09/01 23:24
→ tentaikanso: 氣憤的投書一般媒體批評把法院變成被告辯護律師。 09/01 23:24
→ a9301040: 通常是法官剪貼兩造中有理由一造理由XD當法官只有一個 09/01 23:33
→ a9301040: 子辦太閒喔 09/01 23:33
推 jaannddyy: 這司法官好閒喔,沒有其他刑事案件要處理了嗎 09/02 00:14
→ jaannddyy: 大概是被告真的態度太機車哈哈 09/02 00:15
→ jaannddyy: 而且龜蛋到底是什麼?烏龜蛋? 09/02 00:16
→ Firenzea: 判決書有提到證人在偵查中就來過惹...法官才沒這麼閒 09/03 00:47
→ Firenzea: 最希望被告有罪的人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 是告訴人 09/03 00:47
→ Firenzea: 告訴人才有那個時間和心情去被告的臉書地毯式搜索 09/03 00:48
→ Firenzea: 我認為是告訴人提供這些資料的可能性比較大 09/03 00:48
0.原告蒐集被告的照片 有找到臉書打卡紀錄跟"公司車牌"
1.公司負責人的舅舅作證證明他就是臉書帳號本人 (檢察官有事先說""三等親可以不用作
證"")
(豬隊友+1)
2被告說帳號7-8年前就沒再用了 也不是用本名等等,但103年就有被告
過妨害名譽了,而且被告於該案偵查中自承上開言詞均係其所為
(之前自己都承認了還用這個爛理由來凹...)
3雖然調閱不到IP,但從以上兩點來判斷 足以確認是臉書帳號本人
4.被告臉書使用本名而且放了多張本人生活照,足以使他人由該資料連結到社會上之真實
人格,
5.三個法官都是母的 被告一定不帥
結論:被告沒做功課就硬凹 而且被親戚出賣 答辯方向錯誤 而且不是第一次被告
※ 編輯: CSMUck (223.141.194.93), 09/03/2017 06:41:30
→ yesohya: 被告還是被偷天換日了,檢察官要證明的不是她是帳號持有 09/05 14:36
→ yesohya: 人,是那些是他PO的 這還是不一樣的 XD 09/05 14:37
→ Firenzea: 因為被告說他沒在上臉書之類的...可事情不是這樣 09/05 19:50
→ Firenzea: 如果被告被盜帳號其實臉書有登入紀錄 被告又不提出反駁 09/05 19:51
→ Firenzea: 那不是會被認為就是被告po的嗎? 09/05 19:51
→ yesohya: 把這擴大到大事 冤獄就是這樣來的 XD 09/07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