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ilungsheng: 國文不好…沒錯啊,不爽不要租 09/03 00:01
→ CCWck: 你對 09/03 00:13
→ mimily0504: 不得約定[應由甲方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 09/03 05:16
→ mimily0504: 加部分由乙方負擔] 09/03 05:17
→ maniaque: 這是定型化契約吧...... 09/03 10:24
→ maniaque: 剛翻到了,這是內政部頒的 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事項 09/03 10:25
→ maniaque: 不得記載事項 09/03 10:25
→ maniaque: 但是,定型化契約記得規範到的是常業房東吧.... 09/03 10:26
→ maniaque: 至於甲方乙方,建議寫成 出租方 承租方 09/03 10:26
→ maniaque: 這條是對承租方有利,但當承租方拿這出來,出租方可以不租 09/03 10:27
→ maniaque: 承租出租雙方也要本於互信,若你承租方若為承租,答應相關 09/03 10:28
→ maniaque: 條款,事後反悔,拿這個告官,法院還是會審酌你的真意 09/03 10:29
→ maniaque: 就像前陣子有個案,小王被抓姦,當時簽下高額切結 09/03 10:29
→ maniaque: 後來再犯,被告求償,法官看說..這你在派出所簽的和解書 09/03 10:30
→ maniaque: 且你的財力可以做到,既然並未受脅迫,這應該是你的意願 09/03 10:30
→ maniaque: 判賠~~~~~~~~~~~~~~~ 09/03 10:30
→ wallachia: 現實上房客去申報導致房東稅金提高,要提高租金或是乾 09/03 10:39
→ wallachia: 脆不租給你。 09/03 10:39
→ maniaque: 突然想到,若房客一開始答應,後來背叛承諾,造成房東損失 09/03 11:20
→ maniaque: 房東可否用 詐欺罪 或者是 背信罪 來提刑事訴訟??? 09/03 11:20
→ tentaikanso: 這個不得記載事項是保護房客沒錯,但直接寫入租約滿 09/03 11:40
→ tentaikanso: 奇怪的,這條不得記載事項只是限制租約中不得約定「 09/03 11:41
推 Lailungsheng: 一般不會這樣,合意的契約,就是沒收訂金,押金 09/03 11:41
→ tentaikanso: 若申報租屋致有納稅問題,應由房客負擔(或提高租金) 09/03 11:42
→ tentaikanso: 」。而且理論上這是房東的所得,本來就應該依法納稅 09/03 11:43
→ tentaikanso: 怎麼可能依法申報租屋,反而要吃上刑責?這跟詐欺罪 09/03 11:43
→ tentaikanso: 和背信罪的客觀要件也完全不符。 09/03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