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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發生車禍,將於本月底進行第二次調解 但進行完第二次調解後,過沒幾天就超過事發6個月了 我在網路上查到 車禍受害人如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告訴期間6個月內聲請調解,縱使調解之進 行超過6個月,不並當然就喪失其告訴權。在調解不成立時,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核 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這時候就會被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 經提出刑事告訴。 意思是說:如果我在第三次調解不成功,即使超過6個月了,到時再請調解委 員會移送檢察官,一樣可以向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6.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4780941.A.2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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