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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如果有一舉發案是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舉發人跟被舉發人各自提起訴願 且後續都接獲訴願駁回決定 那如若因不服訴願決定,要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上開情形,是舉發人及被舉發人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才行? 法院會斟酌後併案審理嗎? (但若如此,舉發人及被舉發人都同列原告嗎?) 還是只要有一方先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方應該都會被法院裁定獨立參加訴訟。 屆時不僅針對起訴一方之起訴理由得表示意見, 是否也可以針對同案自己被訴願駁回的部分一併進行答辯? (參加人沒有所謂提訴之聲明這回事吧?) 稍早在專利專版提問, 有版友認為兩個獨立行政處分(訴願駁回)應分別獨立提起訴訟 但回歸源頭專利舉發審定這個行政處分不是同一的嗎? 以上問題還請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9.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6351596.A.581.html
a9301040: 原告/聲明/訴訟標的均不同,為兩個獨立的訴 09/26 00:16
a9301040: 應該都有法律上利益,可各自對他人之訴,聲請訴訟參加 09/26 00:17
a9301040: 另法院依127條得裁量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不過是裁量權 09/26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