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fat: 「輩分不相當」 10/18 13:40
→ quyi: 如過說是單純因為輩份不相當,那為什麼1073-1第三項還要加上 10/18 14:08
→ quyi: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這段說明, 10/18 14:08
→ quyi: 直接寫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輩份不相當。這樣不就好了嗎?這 10/18 14:08
→ quyi: 邊是最讓我困惑的地方 10/18 14:08
→ yufat: 再超過就遠親了 沒有規範必要 10/18 14:20
→ a9301040: 大家都是親戚,只是多遠而已 10/18 14:35
→ justicesword: 奧卡姆剃刀原則,最簡單的答案或許就是最好的答案 10/18 14:56
→ taoist9999: 同輩分,就是輩分不相當。但民法第1073條之1對旁系血 10/18 17:43
→ taoist9999: 親只限制六親等以內不得收養。 10/18 17:44
→ osks: 就我看來,你的例子旁系八親等同輩份是可以收養,但須注意年 10/19 00:22
→ osks: 齡 10/19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