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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項的問題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在超過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同輩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收養(例如收養旁系八親等的表兄弟) ? 最近問朋友,朋友跟我說只要同輩份都不能收養,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據,實在是有點困惑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5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8305048.A.7F4.html
yufat: 「輩分不相當」 10/18 13:40
quyi: 如過說是單純因為輩份不相當,那為什麼1073-1第三項還要加上 10/18 14:08
quyi: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這段說明, 10/18 14:08
quyi: 直接寫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輩份不相當。這樣不就好了嗎?這 10/18 14:08
quyi: 邊是最讓我困惑的地方 10/18 14:08
yufat: 再超過就遠親了 沒有規範必要 10/18 14:20
a9301040: 大家都是親戚,只是多遠而已 10/18 14:35
justicesword: 奧卡姆剃刀原則,最簡單的答案或許就是最好的答案 10/18 14:56
taoist9999: 同輩分,就是輩分不相當。但民法第1073條之1對旁系血 10/18 17:43
taoist9999: 親只限制六親等以內不得收養。 10/18 17:44
osks: 就我看來,你的例子旁系八親等同輩份是可以收養,但須注意年 10/19 00:22
osks: 齡 10/19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