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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A、B、C三間公司。 B公司與A公司簽約,取得代理權。 B公司再與C公司簽約,由C公司販售A公司商品。 也就是說B公司類似仲介,或代理商身分。 現在情況是B公司與A公司簽約時已付的代理權利金, 在開始合作後以C公司應進貨商品的使用成本名義請款, 但B與C的合約並沒有載明這條; 就情理上來說,A與B簽約的權利金也與C公司無關, 不能算作C公司的進貨成本, 而B公司已經將款項取走,並從A公司取得收據指出是進貨成本, 但C公司從B公司付款單據証明了這筆費用是B對A的權利金, 只是後來自己用進貨成本名義來取得款項, 而A公司也幫B出了這個單據, 請問這種情形,B公司與A公司,或者B公司是否已構成詐欺或背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58.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8897488.A.217.html
poeoe: 拿合約找律師問啊 10/25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