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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車子被一個屁孩邊看手機邊騎車撞到車屁股,車子進廠維修時,原本開車上下班只要80分鐘來回,變成要搭乘火車240分鐘來回上下班,這種上下班通勤時間的延長能否請求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225.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0732545.A.D60.html
CCWck: 改坐計程車再請求 11/15 16:06
yesohya: 你可以搭計程車請求車資 11/15 16:12
wallachia: 改搭計程車,路線不變,跟司機要收據。 11/15 16:37
yesohya: 如果你問 已經過了怎麼辦 11/15 17:50
yesohya: 答案是 遇到事情就該先問 不是要別人解決妳捅的樓子 11/15 17:51
KKyosuke: 已經過了還是能請求火車費用啦,前提是票根有留著 11/15 17:52
yesohya: 她要時間費啊 @@ 11/15 18:33
maniaque: 民事庭比較能夠接受"計程車收據" 11/15 19:40
maniaque: 抽象的時間素不能求償的.... 11/15 19:40
maniaque: 就像男女感情一樣.... 11/15 19:40
maniaque: 而且,要是照您的論點,若您搭計程車上下班 11/15 19:41
maniaque: 請求車資時,對方是不是可以反過來請求"司機費"??? ^_^ 11/15 19:41
maniaque: 因為 本來是你開車,你要扛車禍的風險跟開車的疲憊 11/15 19:41
maniaque: 現在 "不用了",那你是不是另外一種的不當得利?? 11/15 19:42
maniaque: 除非你主張 "你把計程車司機趕到後座,你開去上班" 11/15 19:43
maniaque: 藉以反駁對方訴求..... 11/15 19:43
yesohya: 舒馬克表示:妳技術太差趕不上飛機去坐後座我來開 XD 11/15 20:09
justicesword: 如果可以,以後假設有人不小心擦撞到郭董的座車, 11/15 22:10
justicesword: 按照郭董的年收資產計算,作筆錄一小時,你覺得要 11/15 22:10
justicesword: 賠多少呢? 11/15 22:10
ATLAS17: 我記得好像寫過相關的考題欸,似乎是不能請求的樣子,跟 11/15 22:26
ATLAS17: 對方的預見可能性有關,回家查查再回你 11/15 22:26
ATLAS17: 查到了,書是這樣寫的。民法216條可請求之範圍包括所受損 11/15 22:58
ATLAS17: 害及所失利益,你的車毀損的部分是所受損害,這是可以請 11/15 22:58
ATLAS17: 求的,但是至於你的“所失利益”,依民法216條第二項規定 11/15 22:58
ATLAS17: ,必須是“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 11/15 22:58
ATLAS17: 之利益”,而你為了上班而承租計程車所支出的費用,不屬 11/15 22:58
ATLAS17: 於本條項所稱之“可得預期的利益”,因此不在可請求賠償 11/15 22:58
ATLAS17: 的範圍內 11/15 22:58
ATLAS17: 不過這是書上寫的解法,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可以解套的方法 11/15 22:59
ATLAS17: 或是有其他適用方式,可能就要請實務界的先進們為您解答 11/15 22:59
ATLAS17: 。不好意思~ 11/15 22:59
justicesword: 樓上,不是這樣的。 11/15 23:17
yesohya: 哪個人上班不是"夾怳w定之計畫" = = 11/15 23:33
yesohya: " 依已定之計畫 " = = 11/15 23:34
CCWck: "支出費用" 當然不會解釋成"所失利益"啊...... 11/16 00:32
wallachia: 到維修結束,這段時間為代步工具費用。 11/16 17:32
KKyosuke: 時間費沒救 他可以搭計程車自己選擇搭火車 自找的 11/16 18:01